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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超退休年龄农民工有关待遇的规定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关于对《关于农民工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京劳社仲函 [2003]72 号 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 农民工 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房劳社字 [2003]66 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

关于对《关于农民工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京劳社仲函[2003]72

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
农民工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房劳社字[2003]6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养老年龄男性为年满60周岁,女性在工人岗位的为年满50周岁。因此,用人单位招用超过养老年龄的人员,双方发生因工资、保险(含因工伤残、亡、
职业病)、福利、经济补偿及赔偿等争议,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应受理。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系农业户口,且招用时其在劳动年龄内,达到养老年龄后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应予受理,并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其劳动年龄之内的合法权益;超过劳动年龄部分,应参照《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只保护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对于其他争议,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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