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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关于转发《贵州省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关于转发《贵州省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遵市人社通〔2011〕198号)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

关于转发《贵州省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遵市人社通〔2011〕198号)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将我市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并列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缴费费率比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待今后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台具体办法后从其规定办理。
二、市本级及各县(区、市)按原经费支出标准和渠道将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经费列入2012年财政预算,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从2012年元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享受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2011年底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待遇按原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事故信息快报,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受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遵义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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