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7-29
摘要: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现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0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建设施工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有施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施工企业,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申请。

  省外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有施工项目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在本省有多个施工项目的省外注册施工企业,向提出免于存储申请前最后一个预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项目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 申请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个施工项目实行了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配备有专职劳资管理员;

  (二)施工企业在贵州的所有施工项目建立了工资支付专户,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三)施工企业在贵州施工项目用工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在本省注册的企业,申请前连续三年在贵州省范围内按规定预存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且无失信记录。非本省注册的企业,在贵州省连续施工三年以上并按规定预存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且无失信记录的;

  (五)申请前上一年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拖欠工资投诉经查实不超过两起,且未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六)非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自申请之日前在其他有项目的省(区、市)三年内无拖欠工资行为发生。


  第五条 施工企业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时,应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照;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表(申请表样式附后);

  (四)申请前三年内在贵州省内所有承建项目清单;

  (五)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及各工种农民工工资计酬标准;

  (六)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进行数据交换。总承包企业配备的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名单和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七)工资支付专户发放到劳动者个人工资账户的对账单;

  (八)参加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九)非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应提供在所有有施工项目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出具的三年内无拖欠工资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安排审查组进行初审,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名单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成。复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本级初审合格及县级上报复查合格的施工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经复核合格的和省本级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名单后,集中向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州)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经复核合格的申报企业进行抽查。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企业名单,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没有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向社会公布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厅向社会公布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首次获得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有效期为两年,在两年期限内,所有新开工的项目不再预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在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时只要出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企业名单的文件即可,原存储的到期退还。两年有效期满后新开工项目应继续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继续按省人民政府151号令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连续两次审核同意免于存储的,未发生失信行为的长期有效,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不再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九条 新开工的项目,施工企业整体没有通过免于存储审核的,且是施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为B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可以针对项目申请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针对该项目免于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并报送在该项目实行了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作方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以内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项目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且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第一笔资金到位后,应于3个工作日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企业出具该项目《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证明》。

  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免于存储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项目没有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户工作方案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作废已出具的该项目《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证明》,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项目预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免予存储期间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的,从查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该施工企业在贵州省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都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的规定预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有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所有贵州境内的在建工程项目均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同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该企业失信情况通报给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该失信行为作为失信企业市场准入限制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申报表

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表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从业人员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资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劳动用工概况


劳动用工管理及工资支付的主要做法


初审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复审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复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