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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潜江市出台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办法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潜江市医保局公布,潜江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于11月11日正式出台。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暂停工作期间的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达12个月。实行该办法,将有效减轻工伤职工停工期的医疗和生活压力,

潜江市医保局公布,潜江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于11月11日正式出台。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暂停工作期间的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达12个月。实行该办法,将有效减轻工伤职工停工期的医疗和生活压力,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待遇。
文件规定,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应及时将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12个月。

另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潜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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