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医保局公布,潜江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于11月11日正式出台。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暂停工作期间的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达12个月。实行该办法,将有效减轻工伤职工停工期的医疗和生活压力,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待遇。 另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潜江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