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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转外就医费用结算管理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3
摘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转外就医费用结算管理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21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为确保新条例平稳实施,现就工伤保险转外就医费用结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伤职工转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转外就医费用结算管理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21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为确保新条例平稳实施,现就工伤保险转外就医费用结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伤职工转外就医审核

1、工伤职工转管理地区以外就医必须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务人员签署意见,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盖章,报归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转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工伤职工因伤情较重,未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需电话报备并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对于工伤职工首次就诊的按照就近抢救治疗原则,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的工伤职工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报备,待病情稳定后转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二、转外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工伤职工转市外就医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三级乙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上一级专科定点医院机构。原则上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南京脑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龙华医院、上海市五官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胸科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医院、解放军总医院(三O一医院)、无锡市骨科医院。专科医疗机构可以作为转诊、转外定点医疗机构。对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进行调整,具体由各管理地区自行指定。

工伤职工确因病情需要转北京等其他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外就医。

三、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结算管理

1、转外就医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规定报支。

2、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管理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天20元。

3、工伤职工转外就医食宿、交通费用管理:

①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转外就医一般应首选公共汽车出行,并凭来回票据原件由工伤保险基金核支,具体限额标准为泰州市内单程30元、省内单程60元、省外单程90元,其中转泰州市外就医按每次40元作为大城市市内交通补助;

②工伤职工转外就医未住院且未发生住宿费用,按每天20元标准进行伙食补助;工伤职工转外就医未住院但发生住宿费用的按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给予食宿费用补助,食宿费用凭票据原件核支,且应与医疗资料相对应,其中因等待就诊或等待诊查结果结算费用的时限不超过3天。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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