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结算管理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215号 发文日期:2011-06-02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为确保新《条例》平稳实施,现就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费用结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并盖章的《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和《伤残待遇申请表》; 2、用人单位提出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辞职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减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效凭证或有效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二、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程序 1、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对象由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人员需及时申报,每个季度末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统一结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身份证及职工授权委托书在经办机构当面签字确认; 三、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监督管理 1、单位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将纳入下个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支缴率计算范围。 2、如发现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名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在用人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不得低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