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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关于切实做好工伤预防和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康府办字〔201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水开发办,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工伤预防和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的两项重要工作,根据201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2月国务院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

康府办字〔201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水开发办,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工伤预防和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的两项重要工作,根据201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2月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0月人社部令第8号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认定职责范围的通知》(赣市府字[2009]4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工伤预防和工伤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坚持常抓不懈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工伤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好全市工伤预防的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主要措施,并切实组织实施。帮助用人单位采取安全生产对策、防止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对社会公众及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对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取得明显成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明显下降或经常保持在较低水平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通过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从而最大可能地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最大可能地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工伤风险。
2、各乡镇(街道)、南水开发办、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要组织本乡(镇、街道)、系统、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重点突出的工伤预防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提高各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
3、各乡(镇、街道)、南水开发办、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工伤预防工作常抓不懈,把工伤预防工作列为本乡镇(街道)、系统、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工作指标之一。督促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把工伤预防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从而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 严格程序,完善机制,切实提高工伤认定的办案质量。
1、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的办案程序是立案调查取证工伤认定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2010年10月人社部令第8号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认定职责范围的通知》(赣市府字[2009]414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我市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在整个办案程序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必须严格遵照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2、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的办案工作机制。要加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的市工伤认定小组。在市工伤认定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工伤案件之前,办案工作组必须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在市工伤认定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工伤案件时,全体与会人员必须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对在集体研究中存在明显争议的案件暂缓作出工伤结论,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
3、依法从严把关工亡类工伤案件的认定环节。凡申请认定工亡类工伤案件,工伤保险科必须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后再行立案;在工伤认定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三名以上办案人员(法律规定二人以上)组成并依法进行;办案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与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对办案人员及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在办案或配合办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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