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字〔2013〕249号 一、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社会保险类案件时,裁决书应载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险种和用人单位、申请人应缴部分的具体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不能补缴的除外。 申请人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算具体金额时应依据仲裁机构作出的应缴年月进行核算,及时为仲裁机构提供准确的核算结果。 二、在同一个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同时具有终局和非终局裁决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议申请人将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作为两个案件,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分开申请的除外。有标的的仲裁事项以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作为裁定是否终局裁决的依据。 非终局裁决的结果有可能影响终局裁决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先行审理非终局裁决的案件,待非终局裁决案件依法生效后,再审理终局裁决案件。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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