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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7-23
摘要:川人社办发〔2015〕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4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川人社办发〔2015〕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4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3号),对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作出了安排部署。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尽快摸清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保基本情况。《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守住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将其作为当前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重点,切实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推动工作的具体方案,迅速开展数据收集工作,力争全面掌握本地区建筑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建立稳定劳动关系职工和农民工)、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由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摸清底数,为《意见》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填报《××市(州)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市(州)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于4月30日前将附件2、3报省社保局。


二、完善制度,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工作。在巩固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参保基础上,积极推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统筹地区建筑行业基准费率。在建项目可根据施工进度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住房建设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从今年1月1日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核发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附件1),并按照《意见》要求作为安全施工措施之一严格管理。


三、改进方式,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在内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经办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伤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四、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此次《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积极主动作为,协调各相关部门,通过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联席协调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工作督查等方式,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住施工许可证核发关口,杜绝未参保建设项目开工情况的出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作为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伤法规政策的宣传,做好工伤职工权益维护和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今年3季度,省级4部门将联合开展一次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专项督查,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贯彻实施《意见》的情况和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


省社保局  张 敏 刘  颖

联系电话:(028)86636322

传    真:(028)86255569

电子邮箱:scgsc028@163.com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201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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