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地市工亡待遇标准 (西安 宝鸡 渭南 咸阳等)
一、 法律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陕西省各级实施细则: 1)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3)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4)宝鸡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5)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 6)其他地市实施细则(见本网站法律法规-陕西规定栏目) 二、工亡待遇计算基数:陕西省各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 200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00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陕西 21239元 1770元 西安 25012 元 2084元 宝鸡 18856元 1571元 渭南 16792元 1399元 安康 18266元 1522元 延安 榆林 22265元 1855元 铜川 咸阳 17156元 1430元 商洛 14431元 1203元 汉中 17968元 1497元 杨凌 21579元 1798元 三、备注: 1,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按照市级标准计算,实行省级统筹的按照省级标准计算。没有实施细则的地市或者没有统计数据的地市可以按照陕西省省级数据为基数计算。 2,根据陕西省政府及其他地市实施细则规定来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都以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全省基本上为市级统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