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 (三)《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四)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榆政劳社发[2005]84号); (五)《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劳社发[2006]141号。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视同工伤)职工和工亡(视同工亡)职工亲属。 四、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工伤职工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支付程序: (一)医疗(康复)待遇的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经认定的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决定书; (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三)伤残待遇的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工伤职工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随后按审核金额给予支付。 (四)工亡待遇的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亡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亡或视同工亡决定认定书; 3、供养工亡职工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正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每一享受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数额,在《工亡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同时发给供养亲属资格证,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对工亡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随后按审核金额给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