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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名 称: 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4〕23号 发文日期: 2014-03-18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

名  称: 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4〕23号 发文日期: 2014-03-18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3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60元,三级伤残250元,四级伤残24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3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与养老金之和低于每月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3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最低发放标准1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7元,最低发放标准849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1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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