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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问题问答篇(四)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要: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多久?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工伤人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多久?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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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如何处理?

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已经评残且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不享受上款规定的待遇。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能否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答: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费用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的,如何进行更换?

答: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可凭原确认书办理更换辅助器具事宜


致残1―4级工伤人员是否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伤残1―4级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致残1―4级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同时领取养老金?

答:致残1―4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被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劳鉴委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和管理及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复发是否需要确认?

答: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的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出具相关材料,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


致残7―10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可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上找到《全国工伤保险条例汇总》找您对应的省)。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可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上找到《全国工伤保险条例汇总》找您对应的省)。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致残5―6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可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上找到《全国工伤保险条例汇总》找您对应的省)。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可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上找到《全国工伤保险条例汇总》找您对应的省)。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
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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