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师傅是无锡一机械公司的操作工。 2021年7月12日22时许,他在工作时不慎从操作平台摔落至地面(高度差约1.12米),一起工作的同事未见到摔落过程,只看到他仰面躺在地上。同事询问其是否需要向上级汇报并至医院检查,他回复无问题后继续工作。工作休息期间,他和同事将摔倒事宜向领班报告,领班和主管向其询问情况,他回复感觉无大碍。 2021年8月19日,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关案件中,杜师傅因工作原因发生摔伤事故,事实清楚。杜师傅虽未在受伤后立即就医治疗,但自7月12日22时许摔倒至7月14日到医院就诊,间隔时间并不长。另经向医疗机构询问,“腓骨小头骨折”如果不是粉碎移位很严重,可以从事一般日常活动,这与杜师傅当时感觉身体无大碍,未提出立即中断工作到医院就诊的情形可以相对照。加之,杜师傅就医诊断的受伤部位与其所述摔伤事故一致。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杜师傅因工作原因发生摔倒事故事实清楚,摔倒与诊断结论之间的联系逻辑清晰的情形下,公司仅凭同事未目睹其摔倒过程、其在摔倒当时未确认受伤、未提出就医需求及摔倒后仍继续工作、第二天继续上班等依据否认杜师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摔倒受伤,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把这个案例放大,从用人单位角度,应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持续加强工伤预防无疑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重中之重,一旦出现事故,并且与职工的认识出现差异时,还需要有畅通、有效的内部管道进行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和谐劳动关系。这些工作,功夫在平时,做好了,一定会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增添正向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