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做劳动法 其实这个问题,争议还挺大的! 争议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安排非全日制员工连续上七天班,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呢?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下简称“工作时间复函”)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该规定,在全日制的工时制度下,要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此虽为全日制用工规定,但非全日制用工是否也要遵循这一原则(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规则上并无明确。 裁判观点 为此,我们特意搜索了一些案例(在无讼网站),在搜索栏中键入”非全日制用工“”每周休息一天“出现了216例判例(其中广东省有15例判决),一一浏览发现,单位在与非全日制员工约定工作时间时,一般会给予劳动者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当我们输入”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七天“时,在系统中检索出了18个相关案例,其中只有三例是法院查明存在每周工作七天的判例。
总结 从上述判例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七天的情形并不多见,而仅有的几个案例中,法院在裁判非全日制用工时只关心工作时长这一问题,对于单位安排非全日制用工者每周连续七天工作是否合法甚至是否会改变非全日制用工性质的问题,并未作评价。 我们的观点 从上述案例上来看,关于是否属于全日劳动合同的问题,裁判者最为关心的是工作时长的问题,另外,其他一些案例显示,工资发放时间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至于此是否与《工作时间复函》的规则相冲突,要保证每天休息一天的问题,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说明或回应,此可能是当事人和裁判者对此规则没有了解的原因。但我们认为,即便是每一周安排七天工作,那么也只是工作的安排是否合法或合理的问题,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的规则,并不会改变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