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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地址与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1
摘要:问题提出 近期遇到一则咨询:外地一家公司在常州设立了经营点,未工商登记,也未为聘用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因工受伤,可以向常州人社部门申报工伤吗? 分析意见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职工工作地址与公司注册地址分离现象,甚至两者分跨不同省份。当职工在工

问题提出

 

近期遇到一则咨询:外地一家公司在常州设立了经营点,未工商登记,也未为聘用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因工受伤,可以向常州人社部门申报工伤吗?

 

分析意见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职工工作地址与公司注册地址分离现象,甚至两者分跨不同省份。当职工在工作地址因工负伤,而所属公司却远在外地,这必然涉及向何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的问题。

 

如果公司已经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毫无疑问应当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但对于公司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该在何地申报工伤呢?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也作了如上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公司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上述法规并未作明确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当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在生产经营地也就是工作地址进行工伤认定。该规定便于劳动者就近主张权利,也便于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实调查。虽然该文件是涉及农民工的,但其精神也应当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在本地区,2005年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2005年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因江苏省2015年新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出台而废止,但该规定的精神在实务中一直是延用的。

 

在检索到的外地规定中,广州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按照管辖分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一)在本区、县级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在本区、县级市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用人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地在本区、县级市的外地用人单位。

 

综上,对于上述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受伤职工可以向工作地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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