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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过错受伤算工伤吗?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1
摘要:现实案例中,职工一点过错也不存在的“完美”工伤有,但绝不是全部。很多事故发生时,职工经常伴随着这样那样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承担多多少少的责任。那么,如何看待这些过错对工伤定性的影响,职工存在哪些过错一定不得认定为工伤,哪些又不影响认定工伤


现实案例中,职工一点过错也不存在的“完美”工伤有,但绝不是全部。很多事故发生时,职工经常伴随着这样那样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承担多多少少的责任。那么,如何看待这些过错对工伤定性的影响,职工存在哪些过错一定不得认定为工伤,哪些又不影响认定工伤?原因何在呢?今天咱们就来理一理、说一说。

一、按照法律规定,以下3种情况5类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以下3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这3种情况下,职工虽然可能在工作中伤亡,但其伤亡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遇到这几种情况,就可以快速排除。

1、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形。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职工因故意犯罪遭受事故伤害,造成自身伤亡,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醉酒或者吸毒。“醉酒”,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的规定也为了控制职工酒后工作,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吸毒”对吸毒者的身心危害极大,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加剧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威胁社会稳定。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依赖,吸毒后,人的控制力降低。职工在工作时因吸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予以排除,不认定为工伤。

3、自残与自杀。“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条例不将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其行为目的都不是为了工作。而且,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应当自行承担后果。如果将其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的赔付就会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有悖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二、按照无过失补偿原则,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影响认定工伤

“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无论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这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除上面说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外,发生以下常见情况都不影响工伤认定:

1、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利后果。如果仅仅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就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失公平,也有违工伤保险的初衷。在刑法中,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刑罚截然不同,也是为了体现惩治恶性犯罪为主的精神。对于因过失导致的犯罪,我们不应剥夺其基本的社会保险权利,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

2、轻微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对于轻微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相比过失犯罪,涉案标的额小,社会危害较轻,更不应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

3、违反内部规定。对一般的违反安全生产、技术性法规及操作制度、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行为,只要不构成故意犯罪,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三、按照立法规律,排除工伤的范围正逐步缩小

从历史上看,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2003年版《工伤保险条例》,都曾规定过一些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里面包含了违法、斗殴、酗酒、蓄意违章、违反治安管理、过失犯罪等,这些过去曾经是法定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现在已经逐步被取消。

对比:我们先看一下历年来法定不予认定工伤范围的变化: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003年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分析:从工伤保险制度的改变可以看出,排除工伤的范围正逐步缩小。之所以作这样的改变,是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使尽可能多的工伤职工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为了使工伤认定的范围更加科学合理,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避免随意扩大排除范围,损害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排除工伤认定范围的权力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人都能凭个人理解随便扩大不予认定工伤的范围。总之,工伤认定应从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出发,尽可能的使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救治和保障,发挥应有的社会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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