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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贵州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1
摘要:5月21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5月21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经组织医疗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了省人社厅2010年印发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新修订《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医疗诊断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不一致的,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身体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以《分类目录》中各部位或器官实际治疗恢复所需最长的时间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或组织器官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在工伤职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向管辖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


参保的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治疗时间的,由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工伤职工在创伤治疗期满前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


工伤复发按照新规执行



工伤职工创伤治疗期满,在恢复期内仍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转入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治疗的,按照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以及《贵州省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职工在岗期间确认为工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该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存在残疾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其继续住院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发放其工资福利待遇。


点击查看: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贵州都市报、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百姓关注微信公众号


审核:吴雪峰 袁萍  编辑:陈俏丽

邮箱:qwpf2016@163.com

2018年第157期(总第6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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