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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相关假】年休假折算方法及与其它假期冲抵规则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13
摘要:一、关于年休假的享受资格和享受天数 1、享受资格: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

一、关于年休假的享受资格和享受天数


1、享受资格:《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怎么理解?实务中比较混乱,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解读,现结合相关规定做个分析。


人社部曾就这个问题请示过国务院法制办,在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后,于2009年发布了一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的文件,文中答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很多人看后仍有点糊涂。


人社部这个复函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包含两层意思,1)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或2)职工曾在本单位之外的其它某一个单位连续工作过满1年;


“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是指职工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没有满一年,但几个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连续起来满了一年。这里并未限定必须是本单位和前单位之间的连续,前单位与前前单位之间的连续其实也属“不同用人单位连续”。


实务中有些裁判机关将“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仅理解为“在本单位及本单位和前单位之间的连续”而忽略了职工在本单位之外的其它两个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或者在其它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这两种情形。


深圳实务中之前对这个问题理解是正确的,《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0年)》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仲裁请求享受年休假待遇且能证明其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应认定其具有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资格。后来,深圳中院2015年发了一个裁判指引,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又出现偏差了,只局限于本单位和前单位之间的连续,无视员工可能满足了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这种情形。


我个人认为在这个问题的理解上,北京高院于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8条对此做出的解释是最符合立法原意的。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8条摘录:


“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2、享受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新入职和离职的年休假天数折算规则


1、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张三风在太极公司已连续工作2年以上,离职后于当年9月1日入职武当公司,张三风在武当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按照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张三风年度可享受的休假天数为5天。因其新入职武当公司,则张三风在武当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张三风入职武当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2、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杨云聪在天山公司已工作3年,按规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10月31日天山公司和杨云聪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度杨云聪在天山已工作了305天,假设天山公司当年度已安排休假2天,那么杨云聪离职时应折算的年休假天数为:(305÷365)×5-2≈2.18天,因0.18天不足1整天,所以杨云聪离职当年度还可享受2天年休假。


三、关于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1、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关系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与寒暑假的关系


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带薪假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3、年休假与事假的关系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注意:如果事假期间已扣工资的,则不受事假天数限制,都应当享受年休假。


4、年休假与病假关系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病假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年休假与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的关系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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