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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并存?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9-23
摘要:身处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商业保险”了,甚至在某些高危行业,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也成为了人们是否该选择用人单位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用以保障劳

身处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商业保险”了,甚至在某些高危行业,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也成为了人们是否该选择用人单位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用以保障劳动者的工伤待遇,那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的,能否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呢?


职工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是否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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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一起来分析上述问题。

安东卫是深圳水湾公司招聘的一名远洋海员,2012年8月22日水湾公司为包括安东卫在内的48名船员向某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分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2014年1月16日,安东卫被法院宣告死亡(2013年8月,安东卫所在轮船在远洋进行捕鱼作业时,遇险侧翻)。

 

经法定程序确认,安东卫与水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安东卫属于工伤;人保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害人家属(父母:安民重、兰自姣)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2015年3月,被害人家属请求广州海事法院判令水湾公司赔付拖欠的工伤保险待遇。


水湾公司辩解道:


水湾公司已经为被害人安东卫购买了商业保险,且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赔付义务,被害人的相关工伤权益已经得到补偿,故水湾公司应免去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义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意见如下:


①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水湾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非法定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水湾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安东卫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安东卫(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②水湾公司为安东卫购买的商业意外险,性质上只能作为该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即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因此我们可以确认:在法律实践中,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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