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5)22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二)盘山县、大洼县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 (二)盘山县、大洼县由8.6元调整为10.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