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5〕24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65号)要求,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三、费率浮动办法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以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每一至三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 (一)费率浮动档次。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上浮两个档次(不实行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以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1.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3.下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4.下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费率浮动档次的核定标准。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1、上年度用人单位未发生工伤费用,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向下浮动两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或等于50% ,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向下浮动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 3、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30%,小于或等于160%,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向上浮动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4、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60%的 ,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向上浮动两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用人单位,按照第四类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四、执行时间 此次费率调整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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