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人社险中心函(2018)29号 关于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核定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3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人社险中心函(2018)29号 关于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核定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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