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因工作原因受言语刺激,从而诱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诱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的范畴,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受言语刺激诱发疾病,连续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案件存在争议。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在没有明显外伤,并未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言语刺激”理解为“事故伤害”显然不妥。对于语言刺激是否可认为属于语言暴力,进而可归属于“暴力”的一种?笔者认为,“暴力”应作文理解释,“暴力”是指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或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纷争。按照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应理解为某种物理上的作用力,不应作扩大解释,且在一般案件中,双方发生争执中的言语刺激是否已经达到语言暴力的程度,也因实践中往往缺乏直接证据以及统一标准而难以判断。 对于抢救连续不间断进行,在48小时后被医生宣告死亡的,是否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于双方发生争执后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法律将视同工伤的情形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是法律对特殊情形的拟制。拟制工伤是在考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为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防范道德风险等,对职工和用人单位利益作出的平衡,已经发挥了对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保障,一般不应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文意涵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