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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臣与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北京法院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2
摘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申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国臣,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某 某 某 再审申请人赵国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申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国臣,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某 某 某

再审申请人赵国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国臣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被确诊为矽肺一期,经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六级工伤。因首航公司未按照7000元的标准为我交纳工伤保险,导致我享受的伤残补助标准偏低,首航公司应支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首航公司还应支付我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的社保和工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赵国臣要求首航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处理,且赵国臣在本案仲裁中并未提起该项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妥。关于赵国臣要求首航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社保和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赵国臣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未提起该项诉讼请求,故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赵国臣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国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宣
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
代理审判员 孙德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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