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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被业主打伤人社局不认定工伤,法院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案情简介 王某系合肥市某小区的保安队长。某天晚上23时左右,王某在该小区内查岗。小区业主宋某开车回来,因嫌小区大门开得太慢就辱骂保安。王某出面制止,与宋某发生冲突,王某右手被宋某砍伤。事后,王某被医院诊断为:右手第5掌骨骨折。王某向瑶海区某局

案情简介

王某系合肥市某小区的保安队长。某天晚上23时左右,王某在该小区内查岗。小区业主宋某开车回来,因嫌小区大门开得太慢就辱骂保安。王某出面制止,与宋某发生冲突,王某右手被宋某砍伤。事后,王某被医院诊断为:右手第5掌骨骨折。王某向瑶海区某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王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对其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王某不服,向合肥市某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予以维持。于是,王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瑶海区某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各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来看,王某作为小区保安队长,事发当晚在该小区内查岗,其所受暴力伤害确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该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业主因对保安工作不满而辱骂保安,而王某的身份是保安队长,其有义务对现场进行制止。尽管王某的行为方式不当,违反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但是不能改变其履行工作职责的实质。王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四)项的规定,瑶海区某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瑶海区某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瑶海区某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院,近日,合肥市中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四)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与适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函〔2006〕497号)的解释,所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而何为"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实践中通常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不合理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无奈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就本案来说,当事人发生冲突的真实动机我们无法揣度,但从现有证据来看,王某与业主并不存在私人恩怨,他们之间的纠纷是因工作而引起。尽管王某的行为方式违反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不会改变其履行工作职责的实质。工伤认定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在事实和法律的模糊地带,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

法官提醒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城市发展的日趋"提速",劳动者维权案例特别是工伤认定案件层出不穷,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劳动者在提起诉请时对许多相关法律法规不清不楚,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瑶海区法院的法官专门作出提醒,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考虑到部分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

另外,还要认准工伤的几种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来源:合肥晚报,gszybw.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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