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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后就餐,回家遇车祸受伤算工伤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加完晚班顺路就餐后回家途中能否认定“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否认定为工伤。近日,临淄区法院判决该情形应依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加完晚班顺路就餐后回家途中能否认定“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否认定为工伤。近日,临淄区法院判决该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据悉,韩某某原系某销售公司职工,2015年5月7日22时左右,加班后与同事到附近餐馆就餐,饭后骑摩托车回家的途中与他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韩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5月12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法定期限内韩某某向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韩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某销售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韩某某系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不存在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韩某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韩某某加班后到附近餐馆吃饭系正常生理需要,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应当视为下班途中。对韩某某同事所作的调查可以证实某销售公司对韩某某加班是明知和认可的,故对某销售公司所提韩某某加班不是公司安排,不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工伤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法院遂作出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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