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工医疗救治,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cqgsbx@126.com 2.传真:023-88152393 3.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邮编:401120,并请信封上注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意见反馈”字样。 4.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 附件:1.《关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 附件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保局、社发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工医疗救治,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24 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事故伤害备案,并根据职工遭受急性职业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经诊断(或鉴定,以下统称诊断)为急性职业病,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经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最初遭受急性职业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急性职业病诊断和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对经确诊的急性职业病,应当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明确职工遭受急性职业病的最初时间。 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急性职业病救治所需的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 附件: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 日 附件 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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