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 《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6号)同时废止。 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各统筹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收到国家医保局批复后在贵州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贵州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省医保局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医保局将按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调整贵州省医保特殊药品目录 经评审论证,将《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新调入的48个药品同步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特药目录》),《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1个药品同步调出《特药目录》,执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管理,其药品分类、支付限定条件等按《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调整后,《特药目录》共215个药品,其中新增48个、调出1个、原有168个。为保证参保群众用药的延续性和待遇的稳定性,地舒单抗注射液继续执行原《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3年)》的药品分类及支付限定条件。 三、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省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将《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各统筹区要及时组织本地区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医院端、药店端数据信息更新及维护工作。省医保局根据新目录对智能监控规则进行更新配置,各统筹区可按程序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本地化规则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谈判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在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直接挂网工作。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各统筹区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会议,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品配备总数、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入院使用。 各统筹区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及时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布《特药目录》、特药药店以及配备药品的医疗机构信息。《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落地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2.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4年)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