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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要:宣城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宣城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宣城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宣城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宣城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宣城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宣城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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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宣城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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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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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宣城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宣城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xcrs.gov.cn/


申请材料: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宣城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宣城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宣城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宣城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825民初547号


原告:方某某,女,1977年8月21日生,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旌德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精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新桥工业园(宏源石粉公司以北)。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旌德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安徽省精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正公司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被告精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方某某与精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精正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天)、营养费3800元(38天×100元/天)、护理费4332元(38天×114元/天)、交通食宿费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576.6元(295天×93.48元/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0.15元(56867元/年×60%÷12个月×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433.52元(56867元/年÷12个月×6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7389.20元(56867元/年÷12个月×10个月),合计共157774.97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9日,方某某与精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精正公司未依法为方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2015年7月20日14许,方某某在精加工车间工作时,因机械故障,造成方某某双手受伤。经芜湖手足医院诊断,方某某双手拇指末节指腹完全离断、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2015年10月12日,旌德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精正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2016年1月21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方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精正公司申请再次鉴定,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106年4月27日作出的结论与之前相同。此后,方某某向旌德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仲裁申请。2016年7月16日方某某签收旌劳人仲字(2016)第13号仲裁裁决书。现不服该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精正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方某某部分诉求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应按照30元/天、住院24天计算;营养费,《工伤保险条例》无明确规定,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护理费,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为上年度工资的80%,护理期限应当以住院天数为准,超出住院天数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交通食宿费,由法庭酌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按月工资1453元计算3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九级伤残按照本人工资九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按统筹地区(55139元/年)月工资六个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按统筹地区(55139元/年)月工资十个月计算。


本案当事人方某某、精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方某某证据

1、方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方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旌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1份,证明方某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第13号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3、旌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旌劳人仲字(2016)第13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方某某与精正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过旌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4、《劳动合同书》1份,证明方某某与精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5、芜湖手足医院病历,入、出院记录各1份,证明方某某伤后住院治疗和门诊检查情况。

6、《工伤认定决定书》1份,证明经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某受伤属于工伤。

7、《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证明安徽省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决定维持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8、《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份,证明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方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

9、《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1份,证明方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仍为九级。

上述证据,精正公司均无异议。

10、车票、再次鉴定交通食宿费票据19份,证明方某某支付交通食宿费1500元,其中票据有992.80元,另不包括方某某丈夫护理方某某从上海到芜湖往返费用。

精正公司认为部分票据和本案无关联性,具体损失由法庭酌定。

11、方某某工资单1份,说明方某某于2014年12月份开始在精正公司劳动,2015年2月份系春节放假期间,2015年7月受伤,方某某并不是全月上班,故仲裁裁决书以八个月工资总和平均计算方某某工资,是不合理的。方某某工资不是计件工资,是按工作日计算工资。

精正公司认为其不清楚。


二、精正公司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精正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方某某无异议。

2、旌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旌劳人仲字(2016)第13号仲裁裁决书、方某某《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各1份,证明方某某各项工伤赔偿待遇符合相关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裁决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采纳了原告的主张。

方某某对仲裁裁决书无异议;认为《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和本案无关联性。

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方某某证据1、2、3、4、5、6、7、8、9及精正公司证据1,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方某某证据10,采纳精正公司的质证意见,对方某某的交通食宿费予以酌定。证据11,客观性予以认定。

精正公司证据2,客观性予以认定,对于精正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19日,方某某与精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方某某的劳动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止,试用期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精正公司未依法为方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


  2015年7月20日14许,方某某在精正公司工作时,因机械故障,造成方某某双手受伤。同日,方某某在芜湖手足医院住院治疗至8月13日,经诊断方某某双手拇指末节指腹完全离断、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2015年10月12日,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旌德认定03706150047《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方某某为工伤。精正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2016年2月5日,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宣人社复决字(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旌德认定03706150047《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年1月21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宣城鉴定20152126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方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精正公司不服该认定,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皖劳鉴201614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方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另查明,精正公司支付方某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工资696元、1430元、1013元、2000元、1846元、1880元、1720元、1037元。

  2016年3月28日,原告向旌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4月15日撤回申请。


  2016年5月10日,旌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方某某与精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仲裁申请。方某某要求依法解除其与精正公司的劳动关系;精正公司支付方某某伙食补助费2400元(住院24天×100元/天)、营养费3800元(38天×100元/天)、护理费5700元(38×150元/天)、交通食宿费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350元(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共305天×70元/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812.5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569.5元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949.17,合计133581.22元。2016年6月22日,旌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旌劳人仲字(2016)第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准予方某某与精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精正公司支付方某某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2904元、交通住宿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435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7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949元,共计95379元。方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签收仲裁裁决书。2016年7月25日,方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针对方某某、精正公司的主张,本院对方某某的损失作如下认定:

  1、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天),方某某在统筹地区以外的芜湖手足医院住院治疗24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该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现方某某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护理费2736元(24天×114元/天),方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4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方某某的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宣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现方某某主张114元/天,经核算未超过该标准,予以支持;主张出院后需要护理,无证据证明,另双方对护理期限有争议,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方某某未在停工留薪期内向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对其主张出院后护理费不予支持。

3、交通食宿费1200元,本院结合方某某治疗、鉴定等情况酌定。

4、停工留薪期工资5325.6元(3个月×1775.2元/月),方某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精正公司支付。方某某在精正公司工作期间的2014年12月、2015年7月未满一个月,2015年2月适逢春节,故方某某正常工资的数额为2015年1月、3月、4月、5月、6月,经核算1775.2元。参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拇指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若需继续治疗,方某某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未向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其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故对方某某主张过长的停工留薪期不予支持。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0.15元(56867元/年×60%÷12个月×9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方某某在精正公司工作不满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方某某主张按照2015年度宣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符合相关规定及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33.5元(56867元/年÷12个月×6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方某某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9.20元(56867元/年÷12个月×10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方某某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以上合计113074.45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方某某与精正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方某某伤残已认定为工伤,其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精正公司未为方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方某某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精正公司承担。方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精正公司无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主张的护理费、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对证据不足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方某某主张的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精正公司认为营养费,《工伤保险条例》无明确规定,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认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139元,系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32号)规定,工伤保险实现市级统筹,故应当为宣城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6867元/年),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为方某某月工资为1453元,不符合情理,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和《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腕和手损伤(S60-S69)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拇指骨折S62.5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安徽省精正电器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安徽省精正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2736元、交通食宿费1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0.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3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9.20元,合计113074.45元。

三、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安徽省精正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省精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某某

审  判  员 贺某某

人民 陪 审员 刘某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黄 某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六条第一款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二款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腕和手损伤(S60-S69)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拇指骨折S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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