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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0-15
摘要:宁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宁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宁德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宁德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宁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宁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宁德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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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宁德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年龄为25岁,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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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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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宁德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593-2805905

宁德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fjndrs.gov.cn/

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福建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首次报销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原件(再次报销医疗费)

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伤情材料:①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③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④涉及第三方机构理赔医疗费的需提供理赔分割单和赔偿情况材料;

6、治疗地点材料:①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在统筹地区外的居住地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

7、特殊情况材料:①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宁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及公安机关侦结材料原件;②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的,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③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如需将工伤保险待遇汇入个人银行账户的,须工伤职工本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同意)

8、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如有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供《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9、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还需要委托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宁德市工伤赔偿案例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蕉民初字第1558号


原告: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宁德市某某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晖公司)与被告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常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汤某某,被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晖公司诉称:宁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宁劳委)做出宁劳仲案(2014)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要求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的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认定有误、明显不当。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理费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且护理工作属于居民服务业,因此郑祥华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为227天×28673元/年÷12月÷21.75天×40%=9975元。2、停工留薪工资。死者郑祥华是经熟人介绍联系原告单位工程的承包人陈同泽而进入工地搬运水泥,并非原告单位雇佣的,原告单位也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郑祥华是按其在工地上搬运的水泥数量计算的,有开工时则有工资,没有开工时则没有工资,因此郑祥华的工作性质与普通在岗职工不同,且在仲裁庭审时,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郑祥华的实际工资为多少。3、医疗费。由于被告系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各项经济损失,故其医疗费应当由肇事方及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仲裁机构仅以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告已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主张权利而确定由原告方支付是不正确的,同时被告应归还原告代其垫付的医疗费180000元。4、本案的发生是基于交通事故,原告对此毫无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是肇事方,因此,所谓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应由肇事方承担。综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应获赔的护理费为9975元;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3、被告退还原告代其垫付的医疗费180000元且原告不须为其支付医疗费;4、原告不须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某辩称:1、停工留薪期内护理依法不需确定护理依赖,原告主张按40%计算没有法律依据。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被告的父亲郑祥华没有固定工资,依法应按照本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3、由于第三人及原告不支付医疗费,而原告又未为被告的父亲郑祥华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致使郑祥华无钱进一步医治而身亡,原仲裁裁决的医疗费数额符合法律规定。4、原告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基于交通事故,其对此毫无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是肇事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父亲郑祥华受伤死亡,已经各级机关确认为工伤,宁劳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裁决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某其父郑祥华在原告宏晖公司承建的蕉城区赤溪镇自来水改扩建工地工作,2013年2月5日晚6时50分许,郑祥华下班后乘坐工友宋朱登驾驶途经303省道23KM+200M处,碰撞堆放在路面的沙堆后侧翻,致郑祥华受伤。其后郑祥华先后在霍童卫生院、宁德市医院抢救治疗,后因治疗无效于2013年9月20日死亡,共花费医疗费196924.42元(原告已垫付180000元),2013年3月7日,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宋朱登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霍童村委会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郑祥华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2014年7月18日宁劳委出宁劳仲案(2014)54号仲裁裁决书,其中裁决原告宏晖公司应向被告宋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270元。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支付原仲裁裁决的原告除住院伙食补助费2270元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576167.38元以及具体项目和具体数额?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宁劳委宁劳仲案(2014)54号仲裁裁决书,证明仲裁裁决书中认定原告向被告应当支付的各项赔偿项目(除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外)的裁决不当、数额有误。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裁决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合法有据,且无法证明原告所要待证的事实。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身份证、户口簿、霍童镇胜门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人社工决字(2013)1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闽人社复决字(2013)第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2013)蕉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院(2014)宁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生效证明、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蕉公交认字(2013)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父亲郑祥华受伤死亡系工伤及事故责任认定情况;3、宁德市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报告单、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告父亲受伤后因医治无效而死亡;4、医药费票据、费用清单,证明被告父亲郑祥华医疗费用花费情况;5、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闽正信(2013)法医鉴字第A13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父亲郑祥华的损伤情况。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认定工伤有误;对证据3无异议,但是对于用药方面要进行审查是否存在非工伤疾病的治疗;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要结合证据3审查;对证据5无异议,其中有明确的提到死者郑祥华的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故应当按照40%来认定。


  综合原、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及各自的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尚不足证实原告主张裁决不当的待证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死者郑祥华的工伤认定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院亦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3、4内容真实,确为其受伤后医治所必要花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认为需要审查用药合理性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5并非工伤待遇所依据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另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2月5日晚6时许,郑祥华下班后乘坐该工地工人宋朱登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回其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胜门村同兴路19号的住处时受伤,其损伤属于工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死者郑祥华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该损伤属工伤的事实已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20号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予以认定,依据工伤保险关系,原告宏晖公司应依法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护理费等工伤待遇;且原告未为郑祥华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原告还应赔偿原告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对于被告应获赔的具体项目及数额,本院认定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3625.33元/月(本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751.9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491300元。原告认为应该由交通肇事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可另行向交通事故肇事方行使追偿权。

2、医疗费。根据前述采信的证据,郑祥华共住院治疗227日,共花费196924.42元,因被告未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主张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上述医疗花费,原告认为医疗费应进一步审查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3、停工留薪工资。原、被告均未提供郑祥华工资标准相关证据,其工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停工留薪工资为7.5个月(工伤时间即2013年2月5日至死亡时间即2013年9月20日并扣除休息日)×3625.33元(本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189.98元,原告关于停工留薪工资计算标准裁决不当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护理费。郑祥华因工伤住院期间确需护理,参照本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日工资为109.86元(28673元/年÷12个月÷21.75天)×227天=24938.22元,原裁决按被告主张认定为19001元于法有据,原告认为应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护理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确定为2270元。

综上,被告各项损失合计为758437.38元,扣除原告先行支付的医疗费180000元,其还需支付578437.38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宋某某支付停工留薪工资2718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70元、丧葬补助金21751.9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医疗费16924.42元、护理费19001元,合计578437.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黄某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第二十九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在统筹地区以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人每日伙食补助费1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日伙食补助费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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