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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4-25
摘要:汕尾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汕尾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汕尾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汕尾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汕尾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汕尾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汕尾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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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汕尾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汕尾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汕尾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7元×60%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77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7元×60% × 4个月)= 93154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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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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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汕尾市各个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3377930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汕尾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湛江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汕海法民一重字第4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住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3262。

委托代理人饶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四川省大竹县人。

被告海丰县佳宁副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海丰县海城。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年××月××日生,住海丰县海城。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海丰县佳宁副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重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饶某某、被告海丰县佳宁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8日下午2时许,工友前来要求原告为其碎冰,操作过程中,手套被卷入碎冰机,造成原告左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汕尾骨科(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一期费用人民币(下同)60000元,原告自付38000元,二期费用10000元,由原告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原告支付治疗费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都被被告拒绝,被告欺骗原告公司已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报保险医疗费及评残费归原告所有,原告信以为真,于2013年8月26日与被告订立《工伤调解协议书》,并于同日在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项明确确定被告为原告购买的工伤意外保险补偿归原告所有,然而,原告始终未得到任何工伤保险伤残补偿。2013年3月10日原告向海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调解书》,法院以该调解书盖“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裁定不予受理。被告乘原告急需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之危,以欺诈手段,诱导原告与其订立《工伤调解协议书》,欺骗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工伤调解协议书》无效及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伤损失584352.72元,即住院治疗费70000元,住院伙食费50元×46天=2300元,护理费127元×46天=584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营养费20000元,误工费127元×153天=44831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0226.71元×20年×60%=362720.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396.35元×(4+5.5)年×60%=127659.2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674352.72元,除被告已支付90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584352.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包点包装工作,原告丈夫简乃平也在被告公司承包制冰工项,以制冰数量向其结算款项,2013年6月18日下午2时许,原告未经被告许可,私自帮其丈夫在碎冰时,由于个人过失手套被卷入碎冰机,造成左手受伤,被告即把原告送往汕尾骨科医院治疗,原告工伤事故是在帮其丈夫碎冰时自己过失所造成,其责任应由原告个人及其丈夫承担。被告出于人道主义,与原告达成《工伤调解协议书》,纯属双方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当日向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置换调解书,该委员会根据原、被告达成的《工伤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双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仲裁调解书》,确认了原、被告自愿达成的上述协议书,被告已于2014年1月3日对《工伤调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的义务履行完毕,《仲裁调解书》盖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不影响原、被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依法无据,依理不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4月到被告公司工作,刚进厂时是从事制冰工作,后来又改安排包点包装工作。原告刚进厂时每月工资为1400元,后调整为17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原告丈夫简乃平也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承包制冰工项,以制冰数量结算工款作为工资收入。2013年6月18日下午2时许,原告在制冰部门和其丈夫制冰,在碎冰时由于自己违规操作手套被卷入碎冰机,造成左手受伤,被告即把原告送往汕尾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桡远端骨折,左尺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并部分缺失,左腕掌部大部分毁损缺失,左中环小指毁损缺失,左第二掌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皮肤裂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大鱼际部皮肤裂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同年7月24日出院,住院36天。2013年9月20日再次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腕部、左尺桡骨内固定物存留,同年9月30日出院,住院10天,出院小结写明休息3个月,加强功能锻炼,定期行左桡骨X片检查,酌情取出钢板。二次住院用去医疗费70000元,但无提供单据。2013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该次工伤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工伤调解协议书》,同日原、被告双方持该协议书到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置换调解书,该委员会当日作出了海劳人调案字(2013)34号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费用人民币贰万元整(Y20000元)于今天下午5点钟前付清;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的工伤意外保险补偿归申请人所有;三、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及社保关系同时终止;四、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劳动人事争议就此了结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并盖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该调解书已送达原、被告。2014年3月10日,原告以未得到任何工伤保险伤残补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调解书》第二项,本院以该《仲裁调解书》所盖印章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认为已调解结案,不予受理。原告遂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584352.72元。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原告受伤致残为五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营养期为80日,护理期为60日,需1人护理。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非仲裁委工作失当盖错印章产生的纠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1月12日为原告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被告根据上述《工伤调解协议书》和《仲裁调解书》,已支付给原告医疗费70000元,支付原告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费用2000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伤意外保险补偿费11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病历资料、《工伤调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提供的理赔查询、收款收据、借条、工资表(简乃平),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地草契及简乃平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4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虽无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是有劳动主体资格的用人职位,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2013年8月26日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调案字(2013)34号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未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仲裁调解书》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约束力。原告至现未经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在《工伤调解协议书》和《仲裁调解书》中均确认原告受伤为工伤,故此,本院依法应予确认原告受伤为工伤,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汕尾市2013年7月前职工平均工资为2532元,原告工资1700元,不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原告工资按1700元计算,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告产生的损失:1、医疗费: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为7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费50元×46天×70%=1610元;3、住院护理费:46291÷365天×46天=5834元;4、伤残鉴定费:2000元,5、后续治疗费:6000元;6、误工费:从原告受伤之日计算至双方调解之日止,1700元÷30天×70天=3967元;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00元×18个月=30600元;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00元×50个月=85000元;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00元×10个月=17000元;10、交通费:酌情按2000元计算;原告其他请求,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上述款项,共计22401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900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赔偿款为134011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伤意外保险补偿费11800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的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伤意外保险补偿费11800元不应在赔偿款中扣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丰县佳宁副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134011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某某

审 判 员 :彭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某某



广东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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