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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7-07
摘要:阳江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阳江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阳江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阳江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阳江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阳江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阳江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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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阳江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阳江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阳江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7元×60%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77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7元×60% × 4个月)= 93154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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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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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阳江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阳江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阳江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279、3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女,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反诉被告):戚某涛,男,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反诉被告):戚某文,男,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聘,男,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反诉被告):戚某霞,女,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反诉被告):戚某,男,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英,女,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

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大岗脚园区B4地块。

法人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戚某涛、戚某文、李某聘、戚某霞、戚某、陈某英诉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新明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戚某涛、戚某文、李某聘、戚某霞、戚某、陈某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新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戚某涛、戚某文、李某聘、戚某霞、戚某、陈某英共同诉称:2013年5月25日,戚銮入职新明公司,职务为机电主任,月平均工资约为4600元/月。新明公司未与戚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戚銮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8月18日16时45分许,戚銮在机电部正常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倒地,经阳春市人民医院急救医生到达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阳春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为“16时54分出车到达现场发现患者(戚銮)心跳呼吸停止,猝死”。2013年10月18日,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春人社工认字(2013)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戚銮的死亡视同工伤死亡。新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5月29日,阳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阳春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新明公司的诉讼请求。新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1月6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新明公司的上诉请求。本事故发生后,新明公司未依法赔偿原告相关工伤赔偿待遇,也未支付双倍工资给原告。因此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6932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给原告;3、被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443900元给原告;4、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200元给原告(从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8月18日期间),以上共计1009132元人民币。


  被告(反诉原告)新明公司答辩并反诉称:2013年5月24日,戚銮入职新明公司机电部工作。2013年8月18日下午4点50分左右,戚銮在厂房内在没有受到任何外力伤害下突然倒地身亡。阳春市人民医院诊断结论为猝死。阳春市人社局在新明公司处调查取得的证据清楚表明戚銮是在下班后且在工作岗位之外死亡的。依据国务院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视同工伤。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戚銮死亡属工伤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戚某霞是戚銮的女儿。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春劳人仲案字(2014)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新明公司按工伤给予戚銮亲属补助和抚恤金,违反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因此,应判决: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新明公司无需支付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给反诉被告。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李某、戚某涛、戚某文、李某聘、戚某霞、戚某、陈某英辩称:1、新明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起诉;2、关于戚銮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广东省阳江市两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认定戚銮的死亡视同工伤,新明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给反诉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戚銮被新明公司招聘为机电主任,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月。新明公司未与戚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戚銮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2013年8月18日,戚銮在被告机电部突然倒地昏迷,经急救医生抢救无效猝死。2013年8月22日,戚某文(戚銮的儿子)向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0月18日,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春人社工认字(2013)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戚銮2013年8月18日在被告机电部突然倒地昏迷猝死,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新明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春人社工认字(2013)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阳春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新明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新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2014年6月16日,原告向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新明公司支付戚銮工亡的丧葬补助金1693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4439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200元(从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8月18日期间)合计1009132元。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春劳人仲案字(2014)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新明公司一次性支付戚銮的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丧葬补助金16932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336163.5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200元,以上合共901395.5元给戚某等七人。


  另查明,戚某、陈某英是戚銮父母,李某是戚銮配偶,戚某涛、戚某文、戚某霞、李天骋是戚銮的子女,均为农村居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在案,有公证书、户口簿、求职登记表、工资条、营业执照、仲裁裁决书、快递签收单、身份证、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等证据复印件附案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戚銮属于新明公司员工,新明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戚銮在工作中猝死属工伤已经由春人社工认字(2013)72号工伤认定书、(2014)阳春法行初字第8号和(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55号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确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的规定,新明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戚銮的工伤保险待遇。新明公司诉称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戚銮死亡属工伤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无需支付戚銮的工伤保险待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戚銮是新明公司员工,月工资为4600元,新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新明公司应当支付戚銮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9200元(4600元/月×2)给原告。原告提供公证书及户口簿证明戚某霞是戚銮的女儿,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新明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戚某霞是戚銮的女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戚銮的父母戚某、陈某英及其子女戚某霞、李天骋均为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依法可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按照阳江地区2013年规定的供养亲属待遇标准3365元/月计算,原告请求按照4600元/月的标准计算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规定,本院对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确认如下:1、丧葬补助金16932元(56401元/年÷12个月×6个月=28200.5元,原告请求16932元,在此赔偿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2、供养亲属抚恤金336163.5元。其中李某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97862元(3365元/月×30%×196个月);戚某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7161.5元(3365元/月×30%×17个月);戚某、陈某英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21140元(3365元/月×30%×60个月×2人);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26955元/年×20年);4、无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为9200元(4600元/月×2个月)。以上合计901395.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01395.5元给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戚某涛、戚某文、李某聘、戚某霞、戚某、陈某英。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戚某涛、戚某文、李某聘、戚某霞、戚某、陈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新明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某某

审 判 员  翁某某

代理审判员  林某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某某



广东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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