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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29
摘要:百色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百色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百色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百色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百色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百色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百色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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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百色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标准

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广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标准

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广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9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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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百色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百色市人社局网址:http://bslss.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百色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百色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1022民初4号


原告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曾用名廖秀首),女,1960年7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潘某景,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潘某凤,女,1978年6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潘某练,女,1980年7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潘某铁,女,1982年8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潘某珍,女,1985年9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潘某军,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零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与被告廖某某、潘某景、潘某凤、潘某练、潘某铁、潘某珍、潘某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燕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污水处理厂的法定代表人吕进积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廖某某、潘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零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污水处理厂诉称,2014年2月1日,被告的亲属潘国胜到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3月21日上午潘国胜突发疾病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同日下午,被告在医院告知继续治疗的重要性和自动出院的风险后,拒绝继续治疗,办理了出院手续,后潘国胜在家死亡。2014年9月23日,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潘国胜的死亡视同工伤死亡的决定书;2015年1月20日,田东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3月16日,田东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田东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年7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田东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015年8月,被告向田东县劳动仲裁委申请潘国胜享受工伤待遇,后经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丧葬补助费21318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原告认为,田东县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被告亲属潘国胜不具备视同工伤死亡的法定条件,在抢救和诊治过程中,被告自动出院,擅自为潘国胜办理出院手续,造成潘国胜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死亡,因此不能视同工伤死亡。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不能作为潘国胜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后,原告当天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但被告拒绝治疗造成潘国胜死亡,不属于抢救无效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工伤职工有拒绝治疗的情形”,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21318元;2、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1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廖某某、潘某景、潘某凤、潘某练、潘某铁、潘某珍、潘某军辩称,2014年2月1月,被告亲属潘国胜到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就劳动纪律、劳动内容、工作时间等权利义务作了约定,确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3月21日,××昏迷,3月22日死亡,潘国胜视同工伤死亡一案,最终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维持了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入院记录、田东县公安局询问笔录及支付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对照单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均未被采纳。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被告亲属××及抢救的事实,对该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亲属潘国胜的死亡,已经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并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行政判决予以维持该决定,原告无证据推翻终审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被告廖某某的丈夫、被告潘某景、潘某凤、潘某练、潘某铁、潘某珍、潘某军的父亲潘国胜到原告污水处理厂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服务协议》,协议对潘国胜的工作内容、工资、工作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为潘国胜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3月21日上午,潘国胜在上班时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3月22日潘国胜死亡。2014年9月23日,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潘国胜死亡视同因工死亡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对该决定不服,向田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田东县人民政府经复议,撤销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田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对该判决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本院的一审行政判决及田东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此后,被告作为申请人向田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污水处理厂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被申请人污水处理厂向申请人廖某某等支付丧葬补助金2131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对其他仲裁请求未予支持。污水处理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请求。另查明,百色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53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本院认为,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亲属潘国胜的死亡作出了视同因工死亡的决定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终审判决亦维持了该决定,因此,潘国胜死亡后,被告作为其近亲属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未为被告亲属潘国胜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原告应按该规定,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被告亲属潘国胜死于2014年3月,原告应按2013年度的相关标准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丧葬补助金为21318元(3553元/月×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26955元/年×20倍)。原告认为,被告亲属潘国胜的死亡,系被告放弃治疗、自动出院造成,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拒绝治疗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就此已作出论证,本案属民事纠纷,对此不需再论证,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向被告廖某某、潘某景、潘某凤、潘某练、潘某铁、潘某珍、潘某军支付丧葬补助金21318元;

二、原告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向被告廖某某、潘某景、潘某凤、潘某练、潘某铁、潘某珍、潘某军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某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某某



广西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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