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毕节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毕节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毕节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毕节市工伤赔偿标准一、毕节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3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毕节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毕节市人社局网址:http://gzbj.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毕节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毕节市工伤赔偿案例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织民初字第73号 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矿办公室主任。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黔西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以下简称青山煤矿)与被告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向家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青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山煤矿诉称:被告张某某与我矿因劳动争议纠纷,经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认定事实及适用的工资标准错误,应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且被告受伤系其自己违章操作的过错行为所致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决我矿不按该仲裁裁决书的赔偿金额支付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系原告青山煤矿员工,我在原告单位劳动过程中受伤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支付,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我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64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64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900元、伙食补助费870元、鉴定费520元、检查费140元、车费330元,共计16204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到原告青山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种,同年5月15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原告将被告申报为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同年7月12日凌晨5点许,被告在原告煤矿井下2311采煤工作面回收液压支柱的过程中,被液压支柱倒下砸在背上致伤。经织金县健民医院诊断,被告的伤情为:1、右肺挫伤;2、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4、头皮挫裂伤;5、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被告在该院住院治疗26天,被告住院期间系其妻田发菊护理,此间医疗费已由原告支付。2013年8月26日,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织人社工认字(2013)4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属工伤。2014年4月2日,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NOBJ20140301-12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确认)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伤残捌级;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起5个月”,被告因此支付鉴定费520元、交通费330元。由于原告未按规定支付被告的各项赔偿款,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1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织劳仲案字(2014)第1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月×5个月=225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04.5元/月×9个月=30640.5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04.5元/月×9个月=30640.5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51.9元/月×11个月=33570.9元;5、鉴定费520元;6、检查费145元;7、车旅费:330元。以上合计118346.9元。”原告青山煤矿收到该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诉讼中,经核实被告可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570.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640.5元(3404.5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640.5元(计算方式同前)、停工留薪期工资15259.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02元(参照贵州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77元/天×26天)、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260元、鉴定费520元、检查费145元、交通费330元。共计113368.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织劳仲案字(2014)第153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被告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疾病证明书及病历、鉴定结论通知书、织劳仲案字(2014)第153号仲裁裁决书、鉴定费收据、车票等在卷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劳动关系后,原告对被告的劳动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支付。原告称不支付被告护理费及被告受伤系其违章操作的过错行为所致的主张,因原告的这一主张于法无据,且被告受伤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进行护理客观存在,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称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6000元/月计算的主张,因被告的工资系计件工资制,且其到原告煤矿工作不满一年,应以其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051.9元/月计算。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与被告张某某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检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13368.4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某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某某 贵州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