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邢台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邢台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邢台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邢台市工伤赔偿标准一、邢台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4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邢台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邢台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ext.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邢台市工伤赔偿案例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525民初1138号 原告:毕某某,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西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双碑乡双碑村南。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河北隆西石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西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及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58,588元。当庭毕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金额变更为658,288元。事实与理由:2005年3月份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从事凿岩工,月工资6,500元。2013年1月18日9时左右,原告在三号井井下打炮眼时,不慎被巷道顶落下的石膏块砸伤腰部,后被送往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治疗,诊断为:1、L3椎体爆裂骨折伴脊髓不完全损伤;2、右前额皮肤裂伤。住院两次,共计107天,期间被告没有派人护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第二次住院费用5,916元由原告自己垫付。2013年5月2日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4年4月8日邢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达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出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向隆尧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但仲裁委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营养费等仲裁请求,属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而不予受理。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隆西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毕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工伤认定决定书;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3、隆西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5、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病历两份;6、交通费13张;7、隆尧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决书。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3月份原告毕某某开始在被告隆西公司工作,从事凿岩工,月工资6,500元。2013年1月18日9时左右,原告在公司三号井井下打炮眼时,不慎被巷道顶落下的石膏块砸伤腰部,后被送往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治疗,诊断为:1、L3椎体爆裂骨折伴脊髓不完全损伤;2、右前额皮肤裂伤。原告住院两次共计107天,期间原告自行护理,被告隆西公司承担了原告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二次住院医疗费5,916元由原告垫付。2013年5月2日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4年4月8日邢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达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2016年8月12日原告以工伤保险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为由单方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向隆尧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58,588元。2017年5月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隆劳人仲案[2017]第0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62,751.3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系被告隆西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内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原告依法应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隆西公司为原告毕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原告毕某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本院不便处理。 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邢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停工留薪期12个月。原告主张其月工资6,500元,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原告的工资表,结合原告毕某某从事采矿工作的工资收入水平,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6,500元×12个月=78,000元;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理期107天,日均护理费标准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一人日平均工资支付,即107天×(52,409元÷365天)元=15,363.7元。出院后的护理费无证据佐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原告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个月工资,即16个月×(52,409元÷12个月)元=69,878.7元。 原告营养费主张,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伤残津贴主张,伤残津贴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津贴。因本案原告已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不具备伤残津贴的主张依据,对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经济补偿金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支付条件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案原告向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为:“工伤保险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不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项情形之列,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参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隆西石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毕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78,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363.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878.7,以上共计163,242.4元。 二、驳回原告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北隆西石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某某 代理审判员 李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某某 河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河北 石家庄 保定 唐山 廊坊 邯郸 秦皇岛 沧州 邢台 衡水 张家口 承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