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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29
摘要:鸡西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鸡西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鸡西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

鸡西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鸡西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鸡西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鸡西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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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鸡西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鸡西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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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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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鸡西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鸡西市人社局网址:http://rbj.jixi.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鸡西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鸡西市工伤赔偿案例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306民初108号


原告:冀某某,男,1956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鸡西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某某,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冀某某诉被告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告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3年11月8日10时许,在井下工作中右足砸伤,在城子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110.00元。2014年12月29日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鸡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7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冀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3月18日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鸡劳鉴字(2015)027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告冀某某为伤残十级。原告上班期间,被告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不服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799号仲裁裁决书,要求接触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支付鉴费260.00元、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住院护理费1761.2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961.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345.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961.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92.10元,合计68071.59元。原告1956年5月1日出生,工伤时57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为3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以此规定仲裁院应依法裁决给予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192.25元×6个月×60%=11492.10元,可实际上仲裁院却裁决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15.35元,减少了50%即减少数额为9576.75元。仲裁院的裁决显失公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到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是我单位工人,所述工伤经过属实,同意劳动仲裁的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参加劳动保险。2013年11月8日10许,原告在井下工作时被砸伤右足。伤后原告在城子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天。


  2014年12月29日经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冀某某为工伤;2015年3月18日经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1月8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799号仲裁裁决书。2012年鸡西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192.25元/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和原告冀某某身份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在因公伤残时应当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原告冀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经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冀某某为工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2016年1月8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7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被告)支付申请人(原告)劳鉴费260.00元、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15元/天×12天)、住院护理费1761.24元(3192.25元/月÷21.75天/月×12天)、停工留薪期工资15961.25元(3192.23元/月×5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345.75元(3192.25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961.25元(3192.25元/月×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15.35元(3192.25元/月×6个月×10%),合计58494.84元;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除原告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异议外,其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原告冀某某1956年5月1日出生,受伤时距满60岁还差两年5个月零23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两年计算给付原告冀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7661.40元(3192.25元/月×6个月×40%)。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第二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被告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冀某某劳鉴费260.00元、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住院护理费1761.2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961.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345.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961.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61.40元,合计64240.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某某



黑龙江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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