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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16
摘要:三门峡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三门峡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三门峡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

三门峡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三门峡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三门峡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三门峡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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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三门峡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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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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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三门峡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398-2819399    0398-2819398

三门峡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asmx.hrss.gov.cn/

三门峡市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待遇项目和标准审核表格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审核享受工伤(亡)待遇资格时,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2)工伤(亡)认定通知书;(3)劳动能力、生活护理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位在30天至9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须提供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的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 

3、审核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2)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4)在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学校证明;

(5)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6)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

(7)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8)经办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三门峡市工伤赔偿案例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221民初2538号


原告: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黄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672875272D。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董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渑劳人仲案字(2016)102号裁决书,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的各项工伤待遇78582.23元,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部分264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被告入职原告处从事工作。2013年12月7日早上7时30分左右,被告在骑车上班至厂区门口时被到厂拉水泥的农用车挂伤住院。被告受伤后,原告立即派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被告受伤的地点在我厂区门口,渑池县××队不予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时渑池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出具有现场证明材料,证明双方的责任。工伤认定部门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无效,不予受理我公司为被告申请的工伤,并将我公司的申报材料退回。我公司随即将该情况告知被告,并派人到渑池县××队联系事故认定的事情,同时也告知被告联系交警队补充事故认定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时间早已经超过一个月的公司认定期限,工伤认定部门再次不予认定。之后,被告与肇事者协商处理此事故,未再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此后,我公司得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向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了伤残鉴定。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我公司依法为被告缴纳有工伤生育保险。基于以上事实,我公司认为,被告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先向肇事者追偿,肇事者赔偿不到位的部分,工伤部门补足差额部分,被告不按法律规定行使权利,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我公司承担责任是不正确的,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某辩称,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仲裁裁决书不需要法院撤销;2、原告称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符合事实和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劳动部门要求补证材料,补充完毕后最后做出工伤认定,原告不存在过错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依据;3、原告称被告的损失应先直接由肇事者进行赔偿,之后不足的部分由公司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侵权是不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工伤待遇是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法等法规主张的权利,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待遇,因此被告有选择权,可以从侵权法和劳动法两种法律中进行选择维权;4、原告的请求中无需支付被告的停工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8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12月7日早上7时30分左右,被告在骑车上班至原告厂区南门口时被驾驶人曹软群驾驶的拉水泥农用车挂伤。被告受伤后被立即送往渑池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原告伤情严重,当日转入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进行治疗,2014年1月13日出院,实际住院37天,花费医疗费67642.88元,陪护2人。2014年1月13日,被告自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出院后转入渑池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4年2月14日出院,实际住院32天,花费医疗费5260.55元,陪护1人。2014年2月13日,被告因伤势原因再次入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治疗,实际住院62天,花费医疗费22380.45元,陪护1-2人。以上原告三次住院期间医疗费总计为95283.88元,门诊检查费用、辅助器具、药费为1485.80元。


  被告受伤住院期间,原告相关工作人员于2013年12月25日先后两次向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缺少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二次提交申请时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被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不予受理。2014年1月24日,被告自行向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豫(渑)工伤认定(2014)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于2013年12月7日早上7时30分左右骑车上班至厂区南门口时被拉水泥农用车挂伤所致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伤情于2015年6月29日经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原、被告因工伤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向渑池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渑池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渑劳人仲案字(2016)10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医疗费72903.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4218.80元;2、渑池县仰韶水泥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部分2640元;3、李某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裁决书作出后,原告不服裁决结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在渑池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有工伤生育保险。被告受伤住院期间和回家休养期间,原告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向被告发放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共计13200元。被告住院治疗期间,交通事故肇事责任人曹软群垫付医疗费17500元。本次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认定:曹软群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上班途中在所属单位厂区门口因意外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事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构成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其他原因,原告未能为被告及时申请工伤待遇成功,致使被告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的各项损失给予赔偿。


  原告诉称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其为被告办理工伤申请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损害其公司正当利益的行为,被告的损失应当由行政部门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付的理由,是原告和工伤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应依法通过行政程序与工伤认定部门之间予以解决,与本案不属同一性质法律关系。原告的上述理由,依法不能对抗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原告诉称被告遭受的损害有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应当由侵权人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其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针对被告的损失,被告有权选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职工工伤赔付,或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向肇事责任方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称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肇事责任人曹软群已经赔付被告的损失18300元应从总损失中予扣除,经本院核实,被告的医疗费实际支出为96769.68元,肇事责任人曹软群实际赔偿被告17500元,剩余医疗费79269.68元,原告应予支付。关于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131天计算,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第一条第一款“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其他地区20元/天/人计2620元。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结合原告住院病案材料,实际陪护人数1-2人,实际住院天数131天,护理费标准参照2013年元月至2014年6月期间渑池县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月,护理费应为:(37天×2人/天+32天×1人/天+62天×1人/天)×1240元/月÷21.75天/月(每月平均工作天数)=9577.93元。住院期间的交通费计100元。被告工伤期间,原告自2014年元月至2014年12月共向被告发放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200元,该数额低于2014年度渑池县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上半年渑池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月,2014年下半年渑池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原告应当补足差额部分的工资2640元。被告以上各项工伤费用合计94207.61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后,可依法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曹软群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原告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某医疗费7926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2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9577.93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2640元,合计94207.61元;

驳回原告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张 某

审 判 员  马某某

人民陪审员  谢 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某



河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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