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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16
摘要:信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信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信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信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信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信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信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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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信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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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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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信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信阳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暂无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信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信阳市工伤赔偿案例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521民初166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某,男,1951年4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曾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李某,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工伤赔偿费9861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原告到被告公司务工,2015年8月2日下午4时原告在往锦丰石材有限公司送石材途中发生工伤事故,致原告右腿受伤。2016年元月14日经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3月3日经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原告向被告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公司的资金全部被其股东曾某某掌管,被告曾某某拒绝赔偿。2016年3月16日,原告依法申请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罗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但至今未作出裁决,己超过4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对原告工伤无异议,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损失。2015年8月2日是本公司按排原告开叉车送石材加工,返回途中不慎受伤的,原告有开叉车的资质。


  被告曾某某代理人辩称,1、针对原告的起诉,原告诉曾某某属对象错误。本案是工伤保险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单位和组织才有交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曾某某是个人,只是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一股东,没法交纳工伤保险的,原告诉错了对象,请求驳回原告对曾某某的起诉。2、其实原告是2015年8月在工厂旁边的公路上受伤,是擅自开叉车到厂区外面,原告没有开叉车的资质,他的工作范围也不是开叉车。3、原告说曾某某掌管公司资金不实,原告的父亲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曾某某从来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也没有领取工资。曾某某没有拒绝否认给原告积极治疗。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自2014年10月在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上班,系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每日工作8小时,月工资5000元。2015年8月2日下午4时原告陈某某开叉车在往锦丰石材有限公司送石材途中发生事故,叉车倾翻致原告右腿受伤。原告伤后就诊于信阳154医院,诊断为右小腿开放性外伤、右下肢皮肤撕脱伤、腓骨骨折。2015年11月2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148101.43元(1362元十144325.43元十883元十1531元),住院92天。2015年11月20日原告陈某某就诊于厦门市第一医院创伤骨科,2015年12月28日出院,住院38天,支付医疗费80386.17元。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3月15日就诊于北京301医院,住院39天,支付医疗费80649.96元。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5月8日,原告再次就诊上海第九人民医院,住院40天,支付医疗费120736.45元。其中原告主张就诊于厦门第一医院、北京301医院、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未能提供相关住院病历及用药清单、出院证及住院证等证据佐证,诉讼中原告代理人撤回该三处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另原告提供福建省晋江市医药公司要海第二商店机打正式票据2张,计价13150元。晋江市安海镇养德堂药店票据17张,均为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发票,计价20500元。提供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晋江第三分店票据1张,计价120元。2016年元月14日,经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陈某某损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因工受伤(罗人社[2016]工伤认字[01]号)。2016年3月3日,经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某损伤构成七级伤残,支付鉴定费300元。2016年8月1日受原告委托,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意见书,认定陈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建议12万一13万人民币为宜,支付鉴定费700元。对此鉴定结论被告曾某某不服,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受本院委托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陈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人民币15万元。另原告代理人提供厦门至武汉机票5张,计价4000元,其他交通费7847.5元,交通费共计11847.5元。原告向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未果。2016年3月16日,原告依法申请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罗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超过45日至今未作出裁决,逾期后原告于2016年8月8日诉至本院。另查明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有两名股东,被告曾某某占49%股份,陈某强占51%股份。曾某某系陈某强妹夫,陈某某系陈某强之子。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石材加工、销售。该公司没有为原告陈某某购买工伤保险。2016年河南省在岗平均工资42670元/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30482元/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信阳154医院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结算发票,××人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结算发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长期医嘱单及医疗费结算发票,北京301医院结算发票,交通费、鉴定费发票,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罗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陈某某系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期间受伤,该损伤己被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七级伤残,因用人单位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没有为原告陈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原告陈某某因工伤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被告曾某某仅系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原告陈某某就其工伤损失应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故对要求股东曾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某某代理人辩称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受伤后一直没有回原单位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上班,该被告也没有为原告按排工作,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仍未为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现要求解除与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费用包括1、医疗费本院认定原告提供住院的正式发票计148101.43元,原告主张就诊于厦门市第一医院、北京301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未提供相关病历及用药清单、出院证及住院证等证据佐证,诉讼中原告代理人撤回该三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该三处医疗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发票,无相应医院出具的手续及相应处方对应,本院不能认定为原告治疗工伤的必要开支,该部分费用不予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因工伤住院,本院支持住院9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600元(92天×50元)。3、后续治疗费150000元。4、护理费,本院支持92天为7693元(30482元/年÷365天×92天)。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00元(13个月×5000元)。6、原告主张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后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没有经过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依法本院只支持前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60000元(12个月×5000元)。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670元(12个月×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670元/年÷12个月)。8、伤残就业补助金128010元(36个月×42670元/年÷12个月)。9、鉴定费1000元(300元+700元)。10、交通费及必要的食宿费,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定10000元。以上共计617074.4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从2016年8月8日起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17074.43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10元由被告罗山县地恩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某



河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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