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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20
摘要:郴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郴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郴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郴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郴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郴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郴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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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郴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郴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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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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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郴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郴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rsj.czs.gov.cn/

郴州市工伤待遇申请表下载:下载地址

郴州市一至四级工残人员领取伤残津贴资格确认表下载:下载地址

郴州市工残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资格确认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长期待遇审批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伤残补助金须提供原件)。

5、鉴定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单独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需附上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诊断书复印件、费用清单复印件及伙食费收款收据。

8、申报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需附上事先批准的外地就医审批资料,方可报账。

9、一至四级工残人员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每年必须在基金待遇审核科进行资格确认,并提交《郴州市一至四级工残人员领取伤残津贴资格确认表》;如需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需填写《郴州市工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郴州市工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一次性领取。

10、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每年必须在基金待遇审核科进行资格确认,并提交《郴州市工残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资格确认表》;

11、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参保单位与享受待遇职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以及其他能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的材料,工伤赔偿协议书,相关资料中要有工伤职工本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单位已经垫付相关待遇的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

12、其他资料,如交通事故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第三者责任人签订的调解协议、相关保险理赔清单等。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郴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1022民初630号


原告:宜章县和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章县和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建筑材料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田建筑材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田建筑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医药费58099.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200元、护理费504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49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800元、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9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因图方便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结果发生了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将被告送至宜章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且垫付了相应的医药费用。现被告再次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虽然提交了医院病历,但没有宜章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院作出的应继续治疗的证明,因此,原告对于被告后面所花费的医疗费不予认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7200元、支付护理费5040元、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49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800元、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93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不予认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黄某某辩称:一、被告黄某某系原告公司职工,原告和田建筑材料公司为节约成本,未为被告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工具,亦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1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不慎被槽钢砸中摔倒在地,后被送至宜章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原告在被告家属的多次催促下为被告支付了在宜章人民医院的开颅抢救费及第一阶段的治疗费。由于被告病情复杂严重,宜章县人民医院要求被告转上级医院治疗。被告家属请求原告支付治疗费用,但原告要被告先行垫付。之后,被告家属将被告送往长沙湘雅博爱康复医院神经外科住院14天,医药费由被告自己垫付,出院时,长沙湘雅博爱康复医院建议被告尽快进行颅骨修补术。2016年8月2日,原告同意被告申请认定工伤,2016年9月,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被告为工伤。2016年11月14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鉴定被告黄某某为伤残陆级。2017年1月,原告派人带被告黄某某前往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7年3月1日,被告黄某某再次鉴定为伤残陆级。综上所述,被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2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1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5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55200元;5、住院护理费11846.9元;6、住院伙食费1920元;7、往返长沙交通费2800元;8、被告所垫付的全部医药费76100元(含镶牙费18000元);9、劳动能力鉴定费380元,以上合计369046.9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提供的证据1-5,被告提供的证据1、6-13、16,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供的证据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4,由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正式发票,本院无法核实该费用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5,由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正式发票,仅提供了两张收条,且收款人未出庭作证,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田建筑材料公司是经宜章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工业废渣、建筑废料循环利用、新型建筑材料的生产及销售。被告黄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原、被告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被告于2015年3月进入原告处从事设备安装工作,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11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被告先后在宜章县人民医院住院21天,在湘雅博爱康复医院住院28天,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4天,共住院63天。被告在宜章县人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已由原告支付,被告在湘雅博爱康复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14106.1元、被告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43778.9元,共计57885元,该费用由被告自行支付。被告还在郴州市精神病医院进行了检查,花去费用215元。2015年11月22日后,被告未在原告处上班,2017年3月10日,被告提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016年9月9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郴人社工伤认字[2016]C0906号《郴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原告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14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20161027132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对被告黄某某伤情鉴定为陆级伤残。2017年3月1日,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对被告黄某某的伤情鉴定为陆级伤残。被告因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生鉴定费用380元。2017年,被告黄某某向宜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宜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了宜劳人仲裁字[2017]第005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黄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9749.9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黄某某在原告处工作时月平均工资为31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和田建筑材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被告黄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告黄某某因在原告和田建筑材料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有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原告未给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即原告和田建筑材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黄某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参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被告黄某某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有:(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黄某某所受工伤为陆级伤残,且被告黄某某主动提出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陆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关系终止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0个月本人工资。对于本人工资,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月平均工资为3100元,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00元(3100×16)、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800元(3100×18)、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000元(3100×30)。(二)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于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受伤后在宜章县人民医院住院21天,住院费用已由原告支付。后被告转院至湘雅博爱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8天,医疗费14106.1元由被告垫付。后被告又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医疗费43778.9元由被告垫付。之后被告还在郴州市精神病院进行检查,花去费用215元。以上医疗费用合计58100元,应由原告支付。(三)、住院伙食费。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原告黄某某共住院63天,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为630元(63天×10元)。(四)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从工作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计算,即从2015年11月22日至2017年3月1日,共计1年零3个月。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工留薪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7200元(3100×12)。(五)、住院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院按2016年-2017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收入42494元计算护理费。被告住院63天,其护理费应为7335元(42494/365×63=7335元)。(六)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被告提交的合法票据,本院确认被告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为380元,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七)交通费。由于被告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本院对被告主张的交通费用数额不予确认,但由于交通费用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交通费为1000元。(八)镶牙费。由于被告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正式医疗费发票,且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治疗与本次工伤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和田建筑材料公司应向被告黄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303045元。


  本案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综上所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宜章县和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宜章县和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000元、医疗费58100元、伙食补助费63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7200元、住院护理费7335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80元,合计303045元。

三、驳回原告宜章县和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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