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南通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南通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南通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南通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南通市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南通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南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地址(网址):http://www.jsnt.lss.gov.cn 南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南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南通市工伤赔偿案例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11民初369号 原告:江苏尚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东路88号06室,实际经营地南通市港闸区闸西乡八一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294162XU。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尚东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东公司”)与被告李某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尚东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0元、异地就医交通费补贴500元、住院伙补400元、护理费2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共计130600元。事实和理由:李某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均由李道雷和李祥分摊,该二人未将李某受伤的情况告知尚东公司,对于李某因工受伤的陈述不予认可。李某受伤后并非医疗需要而进行异地就医,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不予认可。李某受伤及后续治疗阶段尚东公司并不知情,护理费不予认可。综上,尚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特提起诉讼。 李某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尚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至尚东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尚东公司亦未替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4月30日晚10点左右,李某在从事尚东公司所承接的南通兴东机场综合业务楼中央空调安装工作时,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李某随即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检查,后又至江阴市中医骨伤医院住院治疗20天。 2015年11月24日,李某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月18日,该局作出编号为2015B2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尚东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苏0611行初116号行政判决,驳回尚东公司的诉讼请求。尚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苏06行终619号判决,认为李某与尚东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16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李某为九级伤残。尚东公司不服鉴定结论,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委员会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李某九级伤残的复核鉴定结论。 李某于2016年3月6日向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尚东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尚东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7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1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400元、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400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209900元。2017年1月13日,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港劳人仲案字〔2016〕第1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李某与尚东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3月6日解除;二、尚东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0元、异地就医交通费补贴500元、住院伙补400元、护理费2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共计130600元;三、对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尚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5年12月28日,李某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调查笔录中陈述其年薪为50000元。 本院认为,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尚东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尚东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关于李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本院认定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李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可享受按9个月本人工资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李某主张其年薪为50000元,尚东公司未举证证明李某的工资标准,故本院采信李某的主张,认定李某的月工资为4166.67元(50000/12),尚东公司应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500元(4166.67*9);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李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其提出与尚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尚东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00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因工伤接受治疗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对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均无异议,故尚东公司应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0元(4166.67*6);4、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李某因工伤住院治疗20天,根据其伤情,本院酌定尚东公司支付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2000元;5、鉴定费200元,应由尚东公司支付;6、交通费,虽然李某未能提供交通费凭证,考虑到其就医及相关治疗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5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尚东机电有限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3月6日解除。 二、江苏尚东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0元、异地就医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2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共计13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某某 二O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邵某某 江苏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