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白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白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白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白山市工伤赔偿标准一、白山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白山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白山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jlsi.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白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白山市工伤赔偿案例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791号 原告:贺某某,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红旗村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红旗村一社。 委托代理人:贺某仁(原告的弟弟),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辽宁省阜新市安监局副主任科员,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新建路25-6-461。 委托代理人:李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村。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玉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某仁、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2年3月2日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住院治疗228天。原告发生事故后,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作出了骨伤柒级、外伤拾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原告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无奈原告到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恰当的裁决。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758.52元、交通费2000元、复查医疗费2116.72元;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000元;被告为原告补缴2012年至今的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于1998年到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2年3月2日早5点左右,贺某某在井下﹢100米大巷维修准备上梁子时,顶板脱落掉下石头将其身体多处砸伤。事故发生当日,贺某某入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10月16日,实际住院228天,其间二级护理50天、三级护理178天。出院诊断为:头外伤伴头皮血肿、闭合性胸外伤、双下肺挫伤、右肺挫裂伤、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7-11)、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腕关节脱位伴尺骨茎突骨折。出院医嘱:休息壹个月、加强右腕关节功能练习、必要时可到上级医院治疗。原告住院医疗费已由被告单位支付。原告向被告借资40000元。2012年12月4日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2)第2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贺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2月26日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贺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贺某某于2013年3月向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白山劳人仲裁字(2015)5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贺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422.7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362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01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94元、复查医疗费2116.72元、住院护理费3362元、交通费3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810.3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228.88元,扣除贺某某借款40000元,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共需支付贺某某129309.17元。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与贺某某于2015年3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2、对贺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护理证明、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为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对其所受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单位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原告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被告单位承担。原告认可仲裁裁决的原、被告于2015年3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原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吉林省2011年度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每月3004.75元。因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已完成工伤认定,故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标准计算,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4.75元/月×12个月=3605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4.75元/月×10个月=30047.5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004.75元/月×13个月=39061.75元。原告住院期间在2012年度,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50元/天×228天=262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20.74元/天×50天=6037元。原告复查医疗费2116.72元、鉴定费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但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大多没有乘车时间及往返地点,无法确认票据的出处及用途,根据原告住院治疗及复检、鉴定情况,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根据《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原告贺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故贺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004.75元/月×6个月﹦18028.50元。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从2012年2月起欠缴贺某某的养老保险费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4.75元/月×16.5个月(1998年至2015年3月)﹦49578.38元。上述各项损失数额合计184448.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40000元,被告仍需支付原告144448.85元。贺某某要求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补缴其社会保险费,因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二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贺某某医疗费211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22元、住院护理费为603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28.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61.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5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47.5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578.38元,以上数额合计184448.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000元,被告仍需支付原告144448.85,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 三、驳回原告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某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某 吉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