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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20
摘要:本溪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本溪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本溪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本溪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本溪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本溪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本溪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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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本溪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本溪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标准

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为l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标准

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l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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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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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本溪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24-42818093  024-42816740

本溪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lnbxhrss.gov.cn/

本溪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2份、复印件1份;

(4)《职工工伤证》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领取伤残津贴的还须提交本人退出工作岗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本溪市工伤赔偿案例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101号


原告赵某,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本溪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本钢集团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礼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赵某诉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胡某某、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礼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14日到被告单位工作。2012年11月11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到医院诊治后原告向作业长递交了一份休养证明,但作业长没有收,告知原告在家休养二十天,过了二十天作业长打电话说给原告调整工作,原告到单位得知只是将白班调整为夜班,还是干不了,所以又向作业长请假,之后一直休息和看病,2013年3月原告感觉手疼,原告父亲领原告去看病并开了第二次休养,原告父亲提议,不管作业长要不要休养,都得给单位送去,不行就送给领导,3月2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了休工证明,而被告在未事先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于3月29日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3年7月19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经本溪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原、被告自2008年7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9月26日,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构成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2014年1月2日,原告向本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本案中的请求事项,仲裁委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52.5元、医疗费485.8元,其余申请事项未予支持,现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恢复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补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按每月3307.5元计算,并补交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52.5元、医疗费485.8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同意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存在,但原告受伤后应履行休工请假手续,原告提交了2012年11月11日至11月24日休工证明后再未未向被告提交休工证明,因此被告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第二份休工证明是在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提交的,提交时间是2013年3月28日。本案事实是原告休工期满后曾主动找到被告要求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单位也同意为其安排,但此后原告再没到被告处上班,也没有提交休工证明,被告才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7月14日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被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15日以上、一年内旷工累计30日以上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1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造成左手3-5指远端骨折。原告曾向被告提交了两份休工证明,记载休养时间分别是2012年11月11日至2012年11月24日、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3月26日被告以旷工为由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3年7月19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经本溪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原、被告自2008年7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9月26日,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构成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2014年1月2日,原告向本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本案中的请求事项,仲裁委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52.5元、医疗费485.8元,其余申请事项未予支持,原告来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北营公司作业长赵某某、安全员张某、赵某同事宋某某证实原告伤后单位给假休工十五天,之后没有按时上班,过了几天单位给其调换工作,但后来原告一直没有上班。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证人证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存在旷工的事实,即原告休工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关于原告提交的休养证明,首先原告提供的两份休养证明中间间隔三月余,不能证明间隔期间内原告需要休工。其次即便原告需要休养,也应在第一次休养到期后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而原告没有向单位请假,原告事后提交休养并不能证明其必然享受休工假期或享受停工医疗期待遇。综合这两点原因,可以认定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之后存在连续旷工三个月以上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部分,被告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持异议,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52.5元、医疗费485.8元。据此,本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三千一百五十二元五角、医疗费四百八十五元八角,总计二万三千六百三十八元三角;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某

代理审判员 郭 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某某


【结语:各位看官有没有看到此裁判文书原告方问题。该案原告代理人(法律工作者)实在太水,居然只请求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少的可怜,其他啥有没请求实在悲哀。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温馨提醒:工伤赔偿找对人很重要,碰到这种不在行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赔偿只有本该赔偿的三分之一,让原本受伤的工伤工友再次受“伤”。工伤赔偿还是请专业工伤律师靠谱,术业有专攻。有的律师搞(刑事,婚姻的)压根不懂收费还贼高,工友需远离,以免赔偿大打折扣。】


附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执行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辽宁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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