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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要:呼和浩特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呼和浩特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

呼和浩特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呼和浩特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呼和浩特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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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呼和浩特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呼和浩特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标准

五级26个月,六级23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7个月。职业病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标准

五级26个月,六级23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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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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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呼和浩特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5181353、5181354

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hhtld.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呼和浩特市工伤赔偿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武川县晨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南庄镇中刘佐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边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武川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了原告武川县晨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诉被告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安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光公司委托代理人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8月4日被告工作时发生工伤,因工伤赔偿纠纷,武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份作出了武人劳仲裁字(2014)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第四项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782.88元(18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2010年12月8日修订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上述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仅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391.44元。


  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是断章取义,在具体标准出台之前,应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故裁决书作出的结果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了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武川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武人劳仲字(2014)2号裁决书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呼和浩特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证明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应由原告按照裁决书裁决支付给被告张某。


  原告晨光公司对被告出示的裁决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391.44元,其他证据均认可。

被告张某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查明,被告张某于2013年7月10日入职原告晨光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采矿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为3710.16元。2013年8月4日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2013年8月28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构成工伤,2013年12月5日呼和浩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张某构成9级伤残,无护理依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4日、2014年4月17日收到了武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该裁决书内容为:一、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晨光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某停工留薪待遇29681.28元;三、被申请人晨光公司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享受9个月本人工资)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支后支付给申请人;四、被申请人晨光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782.88元。原告晨光公司对裁决书第四项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晨光公司支付部分不服诉至本院,要求不支付给被告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33391.44元。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对裁决书其他裁决项内容及具体金额均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武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包含报支方式)的裁决结论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晨光公司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倾斜于对劳动者保护,且有关工伤保险立法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以用人单位为义务本位,在具体计算标准未出台之前,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以十八个月计算,暂由用人单位支付,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立法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武川县晨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张某停工留薪待遇29681.28元;

三、由原告武川县晨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支后支付给被告张某;

四、由原告武川县晨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782.88元。

上述第(二)、(三)、(四)项的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川县晨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某


内蒙古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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