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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要:兴安盟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兴安盟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兴安盟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

兴安盟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兴安盟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兴安盟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兴安盟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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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工伤赔偿标准


一、兴安盟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标准

五级26个月,六级23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7个月。职业病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标准

五级26个月,六级23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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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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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兴安盟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兴安盟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rsj.xam.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兴安盟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兴安盟工伤赔偿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内2222民初1231号


原告钱某某,现住科右中旗。

委托代理人陈某,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右中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巴彦呼舒镇。

法定代表人双某某,职务代理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科右中旗司法局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科右中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经信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经信局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某诉称,原告是原科右中旗物资系统木材公司的职工,于1992年11月2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致使右脚小骨摘除、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左掌骨指骨骨折。于2013年8月8日,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经兴安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工伤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原告一直在找被告解决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但一直没有解决。于2016年4月20日,原告向科右中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05元、伤残津贴373635,并给原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被告经信局辩称,1.原告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工伤时间为1992年11月2日,至2013年8月8日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所做工伤认定不合理,对原用人单位不发生效力。2.原告诉讼的工伤没有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在工作中受伤。3.原告在企业转制和破产期间没有主张仲裁,原告已经自行放弃了个人权利。4.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原告起诉主体不合法。5.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请每月1800余元,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伤前系1800元的待遇,综上,被告不承担原告伤残补助金及缴纳保险的义务,望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告钱某某劳动能力鉴定表,证明原告工伤等级是四级,原告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告质证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已经超过法定鉴定时效期,原告伤后10年才个人申请鉴定,鉴定受理程序和结果均不合法,且鉴定表是原告自行填写,不是第三方单位经过核查填写,该鉴定表与原单位、与被告均没有关系,系个人行为。2、科右中旗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伤残鉴定不是个人行为,是权威单位认定的。经质证被告认为该证据是给原告下达、原告签收,该结论不能证明原告是因工负伤、致残,且没有原用工单位确认,该证据与被告单位不发生法律效力。3、(2009)右民初字第15号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伤残后一直在找相关部门主张个人权利。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裁定没有反映出原告的伤情是因工或与被告有关系,与本案无关。4、孙景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物资公司职工,于1992年因工受伤。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明不是原用人单位木材公司出具,是由物资集体总公司出具,物资局于2000年破产,2003年出具类似证明不合法,对证明的真实性、法律效力有异议,且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间。5、右中经信(2016)45号文件一份,证明原告一直在找相关单位主张诉请,期间未间断。被告质证没有异议。6、右中劳人(2016)第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被告质证没有异议。7、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原告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1800余元。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受伤职工伤前平均工资额应按照1992年原告的工资基数,该证据不合法。8.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资格确认表,证明工伤鉴定是单位让原告做的,不是原告的个人行为。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不是原件,不能确定真实性,年限、用人单位看不清,无法确定真实性。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95)右中经破字第一号裁定书一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破产,原告与原用工单位,与被告没有法律关系。2、右中政发(2005)44号批复文件一份,证明2005年原告所在用工单位已经集体转制,原告与被告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两份文件是1995年和2005年出具的,原告工伤是1992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某某原系科右中旗木材公司职工,1992年因工受伤。于2013年8月8日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经兴安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工伤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所属的科右中旗木材公司系科右中旗物资局下属单位,1995年木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破产。木材公司破产后科右中旗物资公司、商务局、经信局等单位依次对其进行了行政管理。兴安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钱某某作出工伤认定后,原告一直在找相关单位为其解决工伤待遇问题,但一直未果。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科右中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时效为由作出右中劳人仲字(2016)第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05元,支付伤残津贴373635元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钱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信局是原告钱某某原工作单位科右中旗木材公司的权利义务接受人,故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某 某

代理审判员 齐苏某某

人民陪审员 海  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某


注:二审审理中,本判决尚未生效。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温馨提醒:工伤赔偿要趁早,过了时效很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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