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中卫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中卫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中卫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中卫市工伤赔偿标准一、中卫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中卫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中卫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zw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中卫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中卫市工伤赔偿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宁民初字第2020号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代理人董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某、被告天元锰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2013年6月18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8月37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鉴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2014年7月2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属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及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现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共计8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500元(4500元/月×9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500元(4500元/月×9月));3、被告向工伤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07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500元(4500元/月×9月)+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停工留薪期满后,我公司通知原告上班,原告一直未到我公司报到,我公司已经按照公司制度以原告自动离职处理。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过仲裁时效,我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40500元。原告的工资为4100元/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错误。因该案已过仲裁时效,对原告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月工资为4100元。被告为原告交纳了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为4500元/月。2013年6月18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8月37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鉴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2014年7月2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及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至今治疗尚未终结。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关于确定李云鹏等17名因工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吴学珍等93名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通知》、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上班,被告至今未书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上班期间因公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并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仲裁时效起算点的具体规定,结合本案,原告虽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但至今治疗尚未终结,本案仲裁时效应以原告治疗终结日起算,且被告2015年9月6日仍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故本案原告的申请并未过仲裁时效,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应得到支持。因被告已经支付原告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其受伤前月工资4100元/月再计算8个月,共计32800元;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500元(4500元/月×9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73300元。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被告协助原告向社保机构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73300元,并协助原告向社保部门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田 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某某 宁夏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