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概述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陕西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一、陕西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陕西省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陕西省社会保险地址(网址):http://www.sxshbzj.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陕西省工伤赔偿案例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25民初1427号 原告张某,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县祖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1年8月18日生,汉族,祖庵镇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诉被告户县祖庵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户县祖庵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是被告原开办的户县祖庵造纸厂职工,1977年9月6日在工作期间被卷扬机轧伤左手,后该厂被注销,债权债务由被告接受。2000年我被确认为工伤伤残6级,并经仲裁裁决,被告每月支付伤残津贴153.3元。后国家上调了工伤伤残津贴标准,2014年11月经法院判决,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起给付我伤残津贴每月1925元。从2015年1月起国家再次调整工伤待遇标准,我自2015年1月起每月应当领取2182元。2016年3月14日我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自2015年1月1日起伤残津贴每月2182元,并补发2015年度伤残津贴差额3084元。 被告户县祖庵镇人民政府辩称:针对国家此次调整伤残津贴镇上没有收到文件,有文件会按文件对待。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原开办的户县祖庵造纸厂职工,1977年9月6日在工作中被卷扬机轧伤左手,后该厂被注销,债权债务由被告接受。2000年原告被确认为工伤伤残6级,并经仲裁裁决,被告每月支付伤残津贴153.3元,后国家上调了工伤伤残津贴标准,2007年10月23日,原、被告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户县祖庵镇人民政府从2006年7月1日起按市劳发(2007)66号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给予张某每月伤残抚恤金调整到460元”。此后,原告几次起诉,本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户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从2008年1月1日起给付原告伤残津贴每月700元;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户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1日起给付原告伤残津贴每月830元;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户民初字第0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从2010年10月1日起给付原告伤残津贴每月1020元;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户民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从2012年1月1日起给付原告伤残津贴每月119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户民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从2013年1月1日起给付原告伤残津贴每月137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户民初字第02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补发原告2013年10月至12月伤残津贴差额843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给付原告伤残津贴每月1925元;已经履行至2015年底。2015年3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陕人社发〔2015〕20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2015年4月年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市人社发〔2015〕110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到2182元。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2016年3月14日向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原告遂于2016年3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伤残津贴2182元,并补发2015年度伤残津贴差额3084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户民初字第02727号民事判决书、户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收件回执、省、市相关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工伤致残,依法应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5年1月起陕西省西安市已调整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为2182元,被告按每月1925元履行至2015年底,其差额3084元应由被告给付;2015年1月1日起陕西省西安市已调整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为2182元,故原告要求调整伤残津贴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户县祖庵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2015年1月至12月伤残津贴差额3084元; 二、被告户县祖庵镇人民政府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伤残津贴2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某 人民陪审员 苏 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某某 延伸阅读:各省详细的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含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