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太原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太原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太原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太原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太原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1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太原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太原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tyldbz.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太原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太原市工伤赔偿案例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古民初字第00711号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甲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乙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2014年2月22日进原告公司实习,主要从事提升机的学习和熟练,并未确立劳动关系,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谈不上工资标准。在被告学习试用期间规定和其他工种人员待遇一样,每月按1500元发放。但被告刚进厂的2014年3月1日才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在自己还未熟练掌握工种技术的情况下,玩忽职守,在上班期间蹲在提升机后面玩手机,未能将精力集中在操作上,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及时将被告送往古交市矿区总医院救治。经检查,被告虽左桡骨小头骨折,但不需要住院治疗,原告本着人道主义,给被告共6000元现金让被告保养治疗之用。然而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中却将这6000元,认为原告”支付被告刘某三个月停工留薪工资计6000元。”并按(6000元/2个月=3000元/月)计算为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6500元,对此高额数据赔偿,原告认为不符合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在既没有住院由无相关部门的鉴定下,仲裁让原告赔偿被告陪侍费9368元,于法无据,交通费事实不存在。综上所述,古交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古劳人仲裁(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仲裁显示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对被告的工伤赔偿重新审理。请求判令原被告未建立劳动关系,判令原告不赔偿被告任何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辩称,2014年2月22日,被告被原告招用,工种为提升机操作工,被告按照单位的安排从事劳动,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2014年3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在工厂车间工作时,掉入提升机旁边2米多深的坑内,当时原告并没有派人将被告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而是拖至早上8点才送往古交矿区总医院诊治。当时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被告身无分文没有任何垫付能力,因此没有办理住院手续进行治疗,而是选择了回家保守治疗,被告的伤势经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经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确认为5.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22日被告上班开始即建立,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被告发生的工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受伤,属于工伤,并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确认为5.5个月,原告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对被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接触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138438.06元。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法庭提出调查案件的焦点是: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合法。3、对赔偿和依据的合法性。 对于上述焦点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无证据提供。 被告刘某提供的证据有: 1、提供证据1古交市矿区总医院诊断建议书和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发生工伤的伤势情况。 2、古交2015(002)号工伤认定书,拟证明被告的伤势经古交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表,拟证明被告的伤经太原市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拟证明被告的伤势构成伤残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仲裁决议书,拟证明经过古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6、鉴定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鉴定费用。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提交的证据质证表示:对证据1因为没有见过,因此不认可。对证据2、3、4、5认可,对证据6因为没有见过,因此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2古交2015(002)号工伤认定书、证据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表、证据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证据5仲裁决议书原告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市矿区总医院诊断建议书和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证据6鉴定费票据是复印件,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于2014年2月到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提升机操作员。2014年3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刘某在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厂区车间工作时,不慎掉入提升机旁边2米多深的坑内,导致受伤,事后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将被告刘某送至古交矿区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小头骨折。2015年2月4日经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古交2015002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5年6月3日经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刘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十级,并确认其停工留薪其为5.5个月,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为止。2015年8月26日经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人仲裁(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500元,陪侍费9368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400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实际应支付104668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刘某2014年2月22日在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3月1日被告在工作期间受伤,2015年2月4日经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被告符合劳动法规定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已认定为工伤。原告在庭审中未能向法庭提交不予承担古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人仲裁(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古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人仲裁(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定。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某某 代理审判员 许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某某 山西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