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安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安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安康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安康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安康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安康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安康市人社局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sb.ankang.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安康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安康市工伤赔偿案例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926民初353号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某,男,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公司诉称,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7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承担被告各项工伤待遇;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1、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不知道被告进入工地务工的事实。劳动仲裁书认定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中旬进入原告工地从事下钢筋、杂工等岗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裁决书按照3667元计算王某某月工资的标准缺乏事实依据。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从未向王某某支付过任何工资,被告应该是受他人雇佣进入工地,且还未过试用期。根据原告的调查,王某某受雇于陈可兴,陈可兴所带的劳务人员杂工的工资在2900左右。3、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四项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和雇佣被告的陈可兴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其与所带的劳务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被告的工伤事故不应由原告承担。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承担被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人社工伤认定(2015)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某系原告公司的杂工。2015年4月23日早上9时左右,王某某在工地扎钢筋的过程中,右手拇指被机器砸伤。王某某的伤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原告单位上班五、六天,没有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员会按月平均工资计算是正确的。请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4678元,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4月中旬进入原告承包的安平高速公路AP12标段工作,从事下钢筋、杂工等岗位,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4月23日,被告在工地轧钢筋过程中,右手被机器砸伤,后被送往平利医院救治。2015年6月26日,平利县人社局平人社工伤认决字[2015]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1月17日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劳工鉴字[2015]23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2016年4月12日,平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6]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原告)应支付申请人(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5669元(3667元×7个月);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3元(3667元×9个月);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003元(3667元[2014年安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03元(3667元[2014年安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四、双方劳动关系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予以解除。”原告中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受伤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此阶段应为停工留薪期间。2014年安康市在岗职工年工资是42714元。 上列事实有平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6]7号裁决书、平利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平利县医院CR诊断报告单、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人社工伤认决字[2015]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交了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人社工伤认决字[2015]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来证明,原告对该份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可,但原告在法庭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工伤决定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份工伤决定书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自愿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平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6]7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5669元(3667元×7个月); 二、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3元(3667元×9个月); 三、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003元(3667元[2014年安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03元(3667元[2014年安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四、双方劳动关系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予以解除。 以上一至三项合计124678元,限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王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 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某某 陕西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