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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25
摘要:广元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元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元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广元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广元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元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元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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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广元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职业病工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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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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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广元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839--5572057

广元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scgy.lss.gov.cn/


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提供广元市工伤(亡)职工待遇申报登记表;

2.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

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广元市工伤赔偿案例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812民初1023号


原告:刘某某,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元市朝天职业中学,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文昌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系该校教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四川广元市朝天职业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马某某,被告四川广元市朝天职业中学(以下简称朝天职中)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443.96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39073.30元、医疗费1867.9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127910.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学校教师,201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2014年12月19日16时30分许,原告受被告领导安排,骑车到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办理学校扶贫报账事宜,在去区人社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右眼钝挫伤、右眼玻璃体混浊。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6月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2016年9月28日,该仲裁委作出《广朝劳人仲案【2016】2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兰艳负主要责任,被划分为70%的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划分为30%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刘某某63371.08元,赔付兰艳5005.92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刘某某172.64元,赔付兰艳159.92元,共计赔付69012.13元。2015年5月6日,原告向朝天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工伤受理申请。2015年11月2日,经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玖级,护理依赖程度:无。2016年1月19日,朝天区人社局对本工伤案例出具了分析报告书,分析结论是:1、工伤申请人刘某某是在工伤发生5个月左右才提出工伤申请,故在申请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于本人在2015年11月2日进行了伤残鉴定是玖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参保工资基数3897元/月×9个月=35073元),在工伤理赔范围内,但由于本次工伤事故是交通事故,存在第三方赔付,根据川府发【2003】42号文件精神,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付细则中残疾赔偿金为48762元,已超出了赔偿额度,因此朝天区医保局驳回了原告刘某某所提交的申请。2016年8月9日,原告向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了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443.96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39073.30元、医疗费1867.9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127910.18元,于法无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系被告朝天职中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系教师。201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2014年12月19日16时30分许,原告受被告领导安排,骑车到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办理学校扶贫报账事宜,在去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途中与兰艳驾驶的川HE6252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右眼钝挫伤、右眼玻璃体混浊出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兰艳被认定负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被认定为负次要责任。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6月17日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的伤为工伤(广人社工决字【2015】7009号)。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2015年9月7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天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某某共计获得赔偿69012.13元,其中获得医疗费赔偿为7462.40元,残疾赔偿金为48762元,此两项合计为56224.40元。2015年11月2日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广劳鉴工【2015】0683号),因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医疗费为1867.90元,鉴定费为300元。另查明,原告2014年月工资为7915元,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2016年9月28日,该仲裁委作出《广朝劳人仲案【2016】2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2015年11月2日,经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玖级,护理依赖程度:无。2016年1月19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工伤案例出具了分析报告书,分析结论是:工伤申请人刘某某是在工伤发生5个月左右才提出工伤申请,故在申请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于本人在2015年11月2日进行了伤残鉴定是玖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参保工资基数(3897元/月×9个月=35073元),在工伤理赔范围内,但由于本次工伤事故是交通事故,存在第三方赔付,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付细则中残疾赔偿金48762元,已超出了赔偿额度,朝天区医保局驳回了原告刘某某所提交的申请。原告刘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71235元(7915元/月×9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443.98元(3907.33元/月×6月,限请求),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医疗费为1867.90元,鉴定费为300元。共计96846.88元,扣除原告刘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医疗、残疾赔偿金计56224.40元后,原告刘某某最终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40622.48元。


  证实上述事实成立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证据1: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广朝劳人仲案[2016]23号,证明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2: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广人社工决【2015】7009号,证明原告所受的伤害为工伤;证据3: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广劳鉴工【2015】0683号,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证据4:工资表,证明原告受伤前的工资为7915元/月。第二组证据:证据1、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因鉴定所花的医疗费为1867.90元证据(未赔付);证据2、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所花的鉴定费为30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所提交的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因鉴定所花的医疗费为1867.90元不应赔付。

法院认证:对原告所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被告无异议,能够形成锁链,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广元市朝天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朝天职业中刘某某工伤案例分析告知书,证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原告所作伤残鉴定、第三方对交通事故赔付,被告协助了原告进行伤残鉴定、到医保局赔付,第三方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并且高于工伤赔付标准,根据川府发【2003】42号文件精神,保险赔付已经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不再进行额外赔付。


  原告的质证意见:医保局提交的刘某某工伤案例分析告知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医保局没有权利决定是否该赔偿。川府发【2003】42号文件不是政府规章,是文件,被告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法院认证:医保局提交的刘某某工伤案例分析告知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川府发【2003】42号文件不是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443.96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39073.30元、医疗费1867.9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127910.18元。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因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受伤致残,被告应支付工伤待遇。存在第三方赔付,根据川府发【2003】42号文件精神”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据此,原告刘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医疗、残疾赔偿金计56224.40元低于其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96845.98元中扣除其从交通事故中获得的医疗、残疾赔偿金56224.40元。原告刘某某最终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40622.48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过高请求,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原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再就业的条件;因此原告的此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的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27910.18元,于法无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广元市朝天职业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补足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共计为40622.48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四川广元市朝天职业中学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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